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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风证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意见2020-03-11  

						                      上海市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一号楼 40 层
                 邮编:200127 电话:(8621)61060889 传真:(8621)61060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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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意见


致: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泽君”或“本所”)接受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对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律师见证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律师见证意见,君泽君律师审查了公司以下资料,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3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公 司 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4. 公 司 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5.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代表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原件及复印
件均真实、完整、准确,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见证意见出
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见证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见证意见承担责
任。

    本律师见证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资料和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
场见证,并据此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即 2020 年 2 月 24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 将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刊 登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 10: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天风证券 3706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 年 3 月 10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0 日
的 9:15-15:00。

    君泽君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数为 24 人,代表股份
2,865,237,1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5.3134%。
                                                                法律意见书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数为
4 人,代表股份 1,193,286,8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04%,其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代表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20 人,代表股
份 1,671,950,2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2.277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视频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君泽君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金融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金融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a) 债券性质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b) 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c) 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d) 债券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e) 募集资金的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f) 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g) 债券票面利率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h) 担保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i) 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a) 发行债券的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b) 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c) 债券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d) 募集资金的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e) 决议的有效期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f) 债券票面利率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g) 担保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h) 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5,234,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
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86,078,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君泽君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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