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独立董事制度2020-08-0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
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未经有权政府监管部门及公司同意,并最多可以在 2 家证
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第六条 公司设五个独立董事职位。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括三
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除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
职资格外,担任独立董事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二) 具备金融企业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则;
(三) 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四)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五) 具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
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
(二) 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
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 持有或控制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公司前 10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 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
其近亲属;
(五)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 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
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士)。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公司任命独立董事,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还应当重点关注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 3 次;
(二)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
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 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五) 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提名人应披露提名理由。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履行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独立董事事先认可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
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必须由公司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公司重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
资金);
(五)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1、 同意;
2、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
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五章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或/及湖北证监局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
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聘请中介结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三)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
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