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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风证券:独立董事制度2020-08-0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

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未经有权政府监管部门及公司同意,并最多可以在 2 家证

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第六条 公司设五个独立董事职位。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括三

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除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

职资格外,担任独立董事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二) 具备金融企业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则;

    (三) 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四)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五) 具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

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
    (二) 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

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 持有或控制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公司前 10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 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

其近亲属;

    (五)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 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

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士)。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公司任命独立董事,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还应当重点关注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 3 次;

    (二)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

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 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五) 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提名人应披露提名理由。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履行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独立董事事先认可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

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必须由公司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公司重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

资金);

    (五)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1、    同意;

    2、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

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五章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或/及湖北证监局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

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聘请中介结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三)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

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