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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3-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被保荐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60837686
 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源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
                                         厦
                                         联系方式:027-85355073
 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安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
                                         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担任天
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公司”或“发行人”)持续督导的保荐机
构,中信证券指派彭源、王安担任天风证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天风证券配股公开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内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天风证券进行
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已与天风证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
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与天风证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天风证券未发生须公开
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 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露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无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1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的要求,并切实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天风证券已经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天风证券已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符合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
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的规范运行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天风证券已经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确认其合法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合规。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已事先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予以更正补充。详见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天风证券及其主要股东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天风证券未发生该等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天风证券未发生该等情
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况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5、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
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天风证券未发生该等情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况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经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天风证券已建立
                                           完善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配股公开发行证
17、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
                                           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已使用的非公开发行A
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股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承诺的募投项目,无其
                                           他用途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天风证券 2021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天风证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天风证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

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彭   源                             王   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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