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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齿前进:关于应收账款核销公告2016-12-09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177     证券简称:杭齿前进       公告编号:临2016-034
    债券代码:122308     证券简称:13杭齿债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账款核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应收账款核销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为了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做好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要求,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在 2016 年度财务报告中核销三笔应收账款,金额共计
3,644,673.23 元。
    一、本次核销应收账款的概况
    1、公司在 2010 年 9 月-2011 年 5 月间向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造公司六分厂(简
称“沈重六分厂”)出售三台立磨减速机,公司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沈重六
分厂并未全面履行合同货款给付义务,尚欠货款 3,115,401.27 元。经催讨多次无
效后,公司于 2014 年 5 月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
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判决沈重六分厂给付我公司货款 2,629,901.27 元,违约金
312,000 元,合计 2,941,901.27 元。由于该公司已处于歇业状态,且 2014 年 11
月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无可执行的财产,经公司判断该货款已无法收回。
    2、公司与十堰伟实物贸有限公司(简称“伟实公司”)自 2001 年起发生业务
关系,主要是向其销售汽车变速箱及配件。2007 年前伟实公司货款结算比较正常,
但至 2009 年 10 月已累计拖欠我公司货款共计 512,471.96 元。经催讨多次无效后,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向十堰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于 2012 年 4
月 12 日判决伟实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货款 512,471.96 元。由于一直联系不到伟实公
司及相关人员,且无法查找到其可执行的财产,经公司判断该货款已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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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向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销售二台试用汽车变速箱,
货款共计 16,800 元。之后本公司业务人员多次向该公司催讨货款。2016 年 6 月经
工商信息查询单显示,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经公司判断
该货款已无法收回。
    本次核销所涉及的债务人均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都是三年以上积存的应收账款,主要是因债务人原因无法
向债务人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公司全力追讨,确认已无法收回。拟核销的应收账款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核销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核销后公司财务部
对已核销应收账款建立了备查账,不影响债权清收工作。
    三、对追讨欠款开展的相关工作
    1、销售人员催讨逾期应收账款;
    2、财务人员发催款函、对账单确认往来欠款;
    3、审计机构发询证函确认往来欠款;
    4、后期专门人员追讨欠款;
    5、律师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请法律诉讼;
    6、公司财务部门对所有核销明细建立备查账目,保留以后可能用以追索的资
料,继续落实责任人随时跟踪,一旦发现对方有偿债能力将立即追索。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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