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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齿前进:监事会议事规则2017-04-29  

						     杭齿前进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

公司召开监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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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以及持有或合

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 3 名,其中由萧山国资、东方资产各推荐 1 名监事

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为 2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就关联交易事项专门发表意见,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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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赞成、反对或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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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如果出现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上”、

“以内”、“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少于”、“不足”、

“以外”、“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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