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齿前进:关于涉及仲裁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反请求的公告2018-12-11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177 证券简称:杭齿前进 公告编号:临2018-044
债券代码:122308 证券简称:13杭齿债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反请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 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请求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27,602,017.14 元,其中欠付货款 26,252,858.00 元,垫
付的费用 1,349,159.1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
前尚无法判断对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申请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仲裁程
序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反请求的基本情况
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仲裁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18-042)。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答
辩意见,并提起反请求,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来的《关
于(2018)京仲案字第 3809 号仲裁案反请求受理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1、反请求申请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 45 号
法定代表人:冯光
2、反请求被申请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住所地:山东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
3、受理时间:2018 年 12 月 5 日
4、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申请人请求事项
(1)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付货款 2625.2858 万元;
(2)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垫付费用 134.915914 万元;
(3)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金额的欠款利息(以 6%计算,自提出
反请求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
(4)本案仲裁费由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
2、申请人提出的理由
2015 年 7 月 21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购买“CPP+齿轮箱”的《工
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重机采字 2015-7)(以下称“合同”),约定被申请
人向申请人采购 6 船套 CPP+齿轮箱,合同金额为 4920 万元。现申请人已按合同
约定交付了所有货物,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有 2625.2858 万元货款未支付,经申请
人多次催告拒绝偿还。
此外,被申请人尚未清偿下列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付费用,共计 134.915914
万元,包括:1、申请人垫付因被申请人要求重做船套艉管之费用 10 万元;2、
申请人垫付购置赛龙轴承之费用 24.63 万元;3、申请人垫付之维修第 4#、5#、
6#船套齿轮箱费用 100.285914 万元。
反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欠付货款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
卖合同》,构成违约;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付了费用,被申请人应当清偿。为维
护反请求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仲裁请求,望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反请
求事项。
三、本次仲裁反请求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
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仲裁程序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