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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齿前进: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2019年8月)2019-08-22  

						    杭齿前进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通过
                 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通过)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
使监督权,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补充规定,公司召开监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监事会以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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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经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
    (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以
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 3 名,其中由股
东杭州市萧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杭州广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
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各推荐 1 名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为 2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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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就关联交易事项专门发表意见,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
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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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如果出现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
称“以上”、“以内”、“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
“少于”、“不足”、“以外”、“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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