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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齿前进: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19-12-26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企业内
控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
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
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
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
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八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
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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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九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 “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
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
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
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
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
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包括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
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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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笔或累计金额在 3 万元以下(含 3 万元)的捐赠,由公司总经理审
批后实施。
    (二)累计金额在 3 万元以上的,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且金额未超过 100 万的,由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后实施,其中:
    1、单笔金额 30 万元以下的捐赠,审批文件由公司总经理签字。
    2、单笔金额 30 万元及以上的捐赠,审批文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但
如有权机关有相关规定的,则按照有权机关规定的相关流程审批。
    (三)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且金额超过
100 万的,由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且金额
超过 500 万的,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且对外捐赠累计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可豁免将本次捐赠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内部规定对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有更
严格的规定的,适用更严格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子公司对外捐赠应事先上报公司,并严格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经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审
核,公司计划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
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
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包括:
单次捐赠及累计捐赠发生额统计),并将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
捐赠执行的相关资料等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计划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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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公司 “社会公益对外捐赠”情况向
公司计划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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