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 会[2017]22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独立董事:池仁勇、魏美钟、马丽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