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齿前进: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2021-12-30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177 证券简称:杭齿前进 公告编号:临2021-042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前进马森破产清算的议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0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1-041)。
2021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
具的(2021)浙0109 破申74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对杭州
前进马森船舶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马森”或“被申请人”)的破产清
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清算管理人。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杭州前进马森船舶传动有限公司
3、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12月28日
4、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法院认为,申请人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主体适格。被申请人
为企业法人,破产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住所地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辖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杭州前进马森船
舶传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根据法院出具的(2021)浙0109破申74号《决定书》,经采用抽签方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
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指定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担任前进马森
的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员会的监督。
三、本次申请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法院已裁定受理公司对前进马森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前进马森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已丧失对前进马森控制权,前进马森不再
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预计将减少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
1,880万元。目前,该破产事项尚在审理过程中,其资产处置尚存在不确定性,
对公司业绩的最终影响金额以破产清算执行结果和会计师审计为准。
本次破产清算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其他
业务的正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