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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西电: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2012年5月)2012-05-16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及《中国西
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交易系统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债务;
   (六)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七)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八)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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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
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可以委托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
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公司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填报股
东大会预告信息。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
日、投票操作流程、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
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第九条 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
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
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十条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的,
公司应当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申请,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报送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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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该基金应当在股权登记
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司报送用于投票的股东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按照公
司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直接通过上交
所交易系统申报表决。


             第三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
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十二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本公司届时
披露的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进行投票操作。
   第十三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
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第四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四条 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
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
案的表决申报。
   第十五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
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
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可进行公告。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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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议案组”系指由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
所组成的议案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拟定修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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