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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西电: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4-01-28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西
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
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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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追究责任
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
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
         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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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上述不良影响具体包括:因重大差错影响投资者或年报使
用者对公司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并导致投资者诉讼的情形及监管部门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 5%以上;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5%以上;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5%以上;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
         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
         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
         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 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
         讼、仲裁;
    (三)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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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
         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 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
         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
         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
         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
         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
         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
         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
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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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赔偿损失;
    (四)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
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
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直接责任人”是负责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指
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给予直接责任人第十六
条第(一)至(四)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二)至(四)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给予主要负责人第十
六条(二)至(三)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如有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
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第十六条第(三)至(五)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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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涉及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下属子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的,应当以其单体财务报
告为基础,并参照本制度的相应标准执行。
    子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给予该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第十六条(一)至(四)款的一项或
数项处罚。
    多家子公司出现会计差错,累计后共同导致本公司出现重大会计
差错的,可由公司董事会视具体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子公司董事长(执
行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第十六条(一)至(四)
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
    子公司单体的会计差错导致本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给予该子
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十六条(一)
至(四)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如有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从重或者加
重处理情形的,给予第十六条(三)至(五)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
    子公司有关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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