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电: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4-29
通商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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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本所”或“我们”)接受中国
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了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经于2015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
《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
员、会议审议事项和议案、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4月28日10:00 在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
281 号西安天翼新商务酒店五楼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雅林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
决权;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于2015年4月28日参与投票,
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等文件,以及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
等文件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9名,共代表
股份288387219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2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的网络数据,本次股
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0 名,共代表股份 769422553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15.0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2.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652672358 股, 占出席 本次 股东 大会 所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
99.98%;
反对1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弃权621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2) 关于《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651620858 股, 占出席 本次 股东 大会 所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
99.95%;
反对105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
2
弃权621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3) 关于《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652673858 股, 占出席 本次 股东 大会 所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
99.98%;
反对1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弃权619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4) 关于《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652672858 股, 占出席 本次 股东 大会 所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
99.98%;
反对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弃权619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4452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77%;
反对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
弃权619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3%。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持股 5%以上
普通股股东 3,388,219,919 100.00 0 0.00 0 0.00
持 股 1%-5%
普通股股东 233,540,000 100.00 0 0.00 0 0.00
持股 1%以下
普通股股东 30,912,939 98.03 2001 0.01 619,890 1.97
其中:市值
50 万以下普
通股股东 455,544 99.45 2,001 0.44 500 0.11
市值 50 万以
上普通股股
东 30,457,395 98.01 0 0.00 619,390 1.99
(5) 关于《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
议案
3
表决结果:
同意 3652672458 股, 占出席 本次 股东 大会 所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
99.98%;
反对1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弃权621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6) 关于《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652673858 股, 占出席 本次 股东 大会 所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
99.98%;
反对1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弃权619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7)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关联交易执行及2015年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3127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
反对1325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
弃权622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
关联股东中国西电集团公司、GE SMALLWORLD(SINGAPORE)PTE
LTD.对此项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3127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27%;
反对1325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50%;弃权622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0.23%。
(8)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外汇金融衍生业务执行情
况及2015年度计划额度和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652674258 股, 占出席 本次 股东 大会 所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
99.98%;
反对1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弃权619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9)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接受商业银行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4
同意 3652671758 股, 占出席 本次 股东 大会 所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
99.98%;
反对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弃权620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10)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为所属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651506058 股, 占出席 本次 股东 大会 所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
99.95%;
反对1169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
弃权619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3286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33%;
反对1169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44%;弃权619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0.23%。
(11)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西电财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
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3652674258 股 ,占 出 席 本 次股 东 大 会所 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99.98%;
反对1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弃权619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
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
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
清点;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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