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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西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7-04-11  

						证券代码:601179            股票简称:中国西电              编号:2017-009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7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
司章程》有关章节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条款                                修订内容
            原文内容:
            第十一条 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活
            动。
 第十一条
            修订后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原文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A 股上市前不得质押,且中国西电集团公司、
            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公司 A 股上市之日起
 第三十三
            三年内不得转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
     条
            产管理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公司 A 股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修订后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原文内容:
 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
     条     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1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修订后内容: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修订情况:
           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二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条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原文内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

第八十五   修订后内容:
    条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六   原文内容:
    条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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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修订后内容: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原文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一百一   设董事长一名。
十四条
           修订后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修订情况:
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原文内容: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八章
           修订后内容:
           第八章 党委
           第一节 党委的机构设置
           原文内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公司
           纪委设书记、副书记、委员,其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执行,并
           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六
十九条
           修订后内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的职数按上
           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
           或任命产生。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
           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原文内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履行党建主体责任,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
           绕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开展工作;
第一百七
               (二)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重大决策部署
十二条
           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履行职责
           和行使职权;
               (四)研究决定公司党群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党群干
           部任免、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


                                 3
           干部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参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
           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领导并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依
           法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七)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指示要求,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
           决定的事项。

           修订后内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
           履行如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
           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
           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
           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
           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
           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
           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
           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支持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全心
           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六)研究落实加强公司党的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
           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原文内容:
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党委在干部选用工作中发挥“确定标准、
十三条
           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的作用。
           原文内容: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情形
第二百一   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十五条
           修订后内容: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原文内容: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零六条第(一)、
第二百一
           (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
十六条
           修订后内容: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


                                   4
           (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


           原文内容: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第二百一十一、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第二百二   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十二条
           修订后内容: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九、第二百二十
           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特此公告。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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