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电: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04-05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
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监事会运作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西电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采
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 公司监事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和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组成。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检查公司财务;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十) 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 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进行监督;
(十二) 监督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监事会,确保监事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协助监事会主席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包括具体
实施监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准备及会议记录等。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会会议每六个
月召开一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
会议议案。
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并及时提交
监事会主席,由其决定是否提交监事审议。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前十日
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送交全体监事,同时需电话通知并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监事同意,上述监事会会
议通知期可以豁免执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 会议方式;
(三) 会议议程、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案;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第十六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所有成员(包括其代
理人)在监事会上均有发言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书面议案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
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
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议案,会议主
持人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并对有关事项做出必要的说明,回答监事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议案审议完毕后,开
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议案。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
议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监事有权要求在该会议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三个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说明。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经监事会成员(包括其代理人)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证券事务代表或专门工作人员进行记录,详实准确的
记录与会监事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或其委托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要求在记录中记载保留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开会的日期、地点、时间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可以依据决议事项的具
体情况,指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某项决议。
第三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跟踪了解,并及时向监事会
及监事会主席反馈有关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形成
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
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违者
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