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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西电: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2018-04-05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
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
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上述不良影响具体包括:因重大差错影响投资者或年报使用者对公司情况做
出正确判断,并导致投资者诉讼的情形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
以上;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
上;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
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 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 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
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
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
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赔偿损失;
   (四)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
行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直接责任人”是负责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是指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指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给予直接责任人第十六条第(一)至(四)
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十六条(二)至(四)款的一项或
数项处罚,给予主要负责人第十六条(二)至(三)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如有本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第十六条第(三)至(五)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
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下属子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的,应当以其单体财务报告为基础,并参照
本办法的相应标准执行。
    子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给予该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会计
师(财务总监)第十六条(一)至(四)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
    多家子公司出现会计差错,累计后共同导致本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的,可由公
司董事会视具体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
务总监)第十六条(一)至(四)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
    子公司单体的会计差错导致本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给予该子公司董事长(执
行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十六条(一)至(四)款的一项或数项处
罚。如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给予第十六条(三)至(五)
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
    子公司有关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