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电:企业年金实施细则2019-08-29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2019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参加人员 ................................ 2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 3
第四章 账户管理 ................................ 5
第五章 权益归属 ................................ 6
第六章 基金管理 ................................ 7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 7
第八章 细则的变更和终止 ........................ 8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 9
第十章 附则 .................................... 9
释 义
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
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
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
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
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
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
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
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
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企业年金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6 号)、《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
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第 76 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相关政策规定,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加入中国西电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在《中国西电集团有限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中国西电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
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单位
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
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细则。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
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单位经营状况和企
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本细则。
第三条 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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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三)报表盈利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具有持续的企业年金缴费能力,年金缴费水平应当与企业人
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五条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
(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
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企业年金
计划。
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
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经单位备案后
不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企业年金计划,需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
金申请表》,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第七条 职工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职工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程序
职工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细则
第十九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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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
账户基本情况;
2.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
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
权利;
4.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
申请恢复缴费;
5.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
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本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单位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
3.授权集团公司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须于七个
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供变动情况;
6.承诺在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取
企业年金权益,也不得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
抵押、质押等活动。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的列
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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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
第十一条 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2%,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
其缴费的基数确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可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逐步提高。
第十二条 单位缴费及分配
单位缴费总额为年度工资总额的 8%,单位和职工个人年度缴费合计
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12%。
单位缴费总额按照参加计划职工对应单位缴费总额的 100%分配至职
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计入企业账户。
第十三条 单位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
均额的 5 倍,超过部分记入企业账户。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
年度单位缴费。平均额按照集团公司所有参与年金计划单位的总体平均
水平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为:
企业账户余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额÷最后一
次单位缴费总额)
企业账户余额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
配差距规定执行。其中,个人账户为正常缴费账户。
第十五条 单位按月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一)单位出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
时,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
单位和职工恢复缴费,本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确定
的办法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二)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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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并经本单位确认后执
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单位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
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
单位和个人缴费。
(三)由于缴费政策变化(含缴费基数调整、缴费比例调整、中止
缴费等情况)需要补缴的,本单位在不影响企业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的
前提下,仅对补缴期间内在职人员、退休人员、身故人员和集团公司内
部调动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缴,在职人员、集团公司内部调动人
员需同时对补缴期间内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缴,退休人员和身故人员不
再补缴个人缴费。期间已离开本公司的离职人员和出国定居人员,单位
和个人均不再补缴。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立企业年金
个人账户,同时建立本单位的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
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
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
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
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
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
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转入本计划法人受托机构
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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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三)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新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
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单位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原单位
负担。
第二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全
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二十一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
归属职工个人。
第二十二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根
据职工在集团公司的工作年限,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
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N 归属比例
N<1 年 0%
1 年≤N<3 年 30%
职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 年≤N<5 年 60%
N≥5 年 100%
本细则终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
100%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因组织安排,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或调出集团公司
备注:N 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连续工作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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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
组成。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细则所归集的企业
年金基金由集团公司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
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
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
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
户管理费由本单位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个人负担,其他费用由本单位和个人
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
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
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企
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退休前身故。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职工达到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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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
取企业年金待遇,也可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
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第三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自动加入企业年金计划时,可以指定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
账户已归属权益的受益人;没有指定的,默认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若
职工需要变更受益人的,可在加入后书面申请变更。
第八章 细则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单位经营和企业年
金运行情况,经集体协商可以变更本细则。
第三十二条 变更本细则的程序
(一)企业和职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形成新
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二)新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通知本单位参加职工、集团公司及受托人。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细则终止
(一)本单位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致使本细则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细则无法履行的;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终止本细则的程序
(一)经集体协商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
止原因、企业账户资金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终止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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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
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方案规定或者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
办法分配企业账户资金;
(五)将个人账户转移至协商确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
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六)通知本单位参加职工、集团公司及受托人。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集团公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单位的纪检、
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八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本细则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
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
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本细则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年金方案生效后,本单位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和企业年金外,再支付任何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费用和补贴。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拥有对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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