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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铁建:日常关联交易公告2015-12-29  

						证券代码:601186           证券简称:中国铁建     公告编号:临 2015—081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该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无重大影响,本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

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定 2016-2018 年持续关连交易上限和续签<服务提供框架协议>

的议案》,同意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总公

司”)续签《服务提供框架协议》及确定相关关连交易上限。关联

董事孟凤朝先生、齐晓飞先生和庄尚标先生均回避表决,其余非关

联董事一致通过前述议案。

      根据本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签订的《服务提供框架协议》,拟

定 2016-2018 年的年交易金额均不超过 60,000 万元人民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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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包括一项补充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框

架协议》,考虑到 2007 年签订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有效期 10

年,将于 2017 年到期,本次仅拟定 2016-2017 年本公司就租赁中铁

建总公司所有房屋和土地产生的支出的年交易金额上限均为 30,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两项拟定的交易上限金额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因此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该议案已经取得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认可;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亦

发表了同意该议案的独立意见,认为: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

范性法律文件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各项交易

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程序安排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规定,公平合理。各项交易有利于股份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本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签订《服务提供框架

协议》,有效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为规

范本公司向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租赁若干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的交易,本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5 日与中铁建总公司分别订立《房屋

租赁框架协议》(经日期为 2012 年 12 月 28 日的一项补充协议补充)、

《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两项协议有效期分别为自 2007 年 11

月 5 日起计十年及自 2007 年 11 月 5 日起计二十年。上述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下的预计年度上限金额和实际发生金额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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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截至 2015    预计金额

                   2013 年预   2013 年实       2014 年预   2014 年实   2015 年预     年 11 月     与实际发

 关联交易类别       计金额年      际发生金     计金额年    际发生金    计金额年      30 日止实    生金额差

                     度上限          额         度上限        额        度上限       际发生金     异较大的

                                                                                        额          原因

 本公司于《服务
 提供框架协议》
 下就中铁建总
 公司及/或其关        600          276.64        600        448.92       600          361.61       不适用
 联人提供的服
 务所产生的支
 出
 本公司于《房屋
 租赁框架协议》
 (包括一项补
 充协议)和《土
 地使用权租赁
 框架协议》下租       300          80.21         300        87.22        300          37.16        不适用
 赁中铁建总公
 司及/或其关联
 人房屋及土地
 使用权所产生
 的支出




      (三)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服务提供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于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包括一项补充协议)及《土

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于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的预计年度上限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关联交易类别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本公司于《服务提供框架协议》下就中铁建总公司
                                                             600               600                600
及/或其关联人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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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于《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包括一项补充协
议)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下租赁中铁建
                                                   300   300             -
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
支出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年度上限乃参考过往交易量以估计交

易涉及的金额而厘定。

       于厘定《服务提供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包括一项

补充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下本公司向中铁建总公司

的支出的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考虑:

       1.于本公司上市时,中铁建总公司保留的若干辅助业务,预计

2016年至2018年期间仍将继续为本公司提供该等辅助服务。考虑到对

该等辅助服务需求的不确定性,本公司根据对相关交易的预估,并对

预计数额增加了缓冲,以为该等交易将来未曾预料的进一步增长留出

空间而厘定有关上限。

       2.公司上市时,中铁建总公司和本公司订立的《房屋租赁框架协

议》项下租赁房屋仅包括当时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已

有的部分房屋,没有包括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后续建

造的房屋。为此,本公司参考过往交易金额、市场公允价值走势以及

新增租赁房屋等因素对交易金额进行了预估,并对预计数额增加了缓

冲,就本公司租赁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联系人所有房屋和土地使用

权产生的支出厘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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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中铁建总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

务院国资委”)领导和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

区复兴路 40 号,法定代表人孟凤朝,注册资本 596,989 万元人民币,

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监管;未上市资产管理、经营、处置;特许经营投

资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中国铁道建筑报》出版发行。

      中铁建总公司 2014 年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 6,300.96 亿元,

净资产 1,044.72 亿元,营业收入 5,939.35 亿元,净利润 117.89 亿元。

      本公司由中铁建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于 2007 年 11 月 5 日在国

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截至本公告日,中铁建总公司持有本公司约

55.73%股权,为控股股东,故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公司与中铁建

总公司发生的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服务提供框架协议》

      鉴于本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所签订的《服

务提供框架协议》及就该协议项下有关日常关联交易所设定的年度上

限均将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为便于监管本公司向中铁建总公

司及/或其关联人采购相关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本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续签《服务提供框架协议》,有效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并为其项下的关联交易设定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

      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续签的《服务提供框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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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关联人/关连人/联系人将按照服务提供框

          架协议的条款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服务。该等服务包

          括:设计、勘察监理、物业管理、印刷、幼儿园、接待中心、

          劳务及其他与生活后勤相关的辅助业务服务。

         中铁建总公司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应根据《服务提供框架

          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优先保障向本公司提供服务,且在

          任何交易中,其将不会以较其向第三方提供服务为差的条款

          向本公司提供该等服务。

         中铁建总公司同意,《服务提供框架协议》的续签,并不影响

          本公司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如果第三方

          能按照《服务提供框架协议》下优于中铁建总公司的价格条

          件,提供相似服务,则本公司有权委托该第三方提供服务。

         就《服务提供框架协议》项下的所有服务交易而言,各交易方

          将按该协议规定的框架范围另行订立具体合同,该具体合同

          不应违反《服务提供框架协议》的约定。各交易方是指中铁

          建总公司、中铁建总公司的关联人/关连人/联系人、本公

          司及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服务提供框架协议》项下中铁建总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各项

          服务的价格,须按可比市场价确定。可比的市场价是指参考

          至少两家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在该类服务

          的提供地区于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就可比规模的服务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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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或报价。

          本公司由中铁建总公司所获供应和服务应付的采购价或服务

           费需根据实际情况按提供服务的进度,或按年度或季度或月

           度以现金支付。

          《服务提供框架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双方公章

           后,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该协议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

           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或续期。于该协议生效之日,

           双方于2012年12月28日签署之“服务提供框架协议”同时终

           止。

      2.《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

      本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签订《房屋租赁框架协

议》,该协议约定,期限自2007年11月5日起计10年止,其主要条款如

下:

          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同意按照《房屋租赁框架

          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房屋(以下称“租赁

          房屋”)租赁予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本公司及/或其附属

          公司愿意依照《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规定,向其支付相应之

          对价以承租租赁房屋。

          租赁房屋应视为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已在本

          公司注册成立时移交给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且其确认租

          赁房屋在移交时处于满足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需求的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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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

         出租方将促使其下属拥有租赁房屋的联系人或附属公司(视其

         适用者)将严格按照《房屋租赁框架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就其所拥有的一处或多处房屋与承租方或其下属公司签署具

         体租赁合同。

         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将《房屋租赁框架协议》

         项下的租赁房屋出卖时,须在3个月前通知本公司及/或其相关

         附属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有优先购

         买权。

         双方同意,《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任何一方作为承租方可以在

         该协议有效期满前的任何时候提前终止租赁全部或部分租赁

         房屋,但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6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

         《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有效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及

         /或其相关附属公司享有租赁房屋的优先承租权。

      于《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租金按以下各项厘定及支付:

         承租方须就租赁房屋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的标准按照公

         平、公允的原则由双方在具体租赁合同中协商确定。

         具体房产的租金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在租赁期

         限内,双方同意租赁期限每满3年,双方协商并参照当时市场

         价格对租赁房屋的年租金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由

         独立评估师确认的市场价。此外,租赁房屋的租金可于租赁期

         限内任何时间予以调低而不受前述须满三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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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租金的支付方法在具体租赁合同中明确和规定。

      为便于监管本公司不时向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租

赁房屋的日常关联交易,于2012年12月28日,本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

签订《<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将《房屋租赁框架协议》

的第2.2条修改如下:租赁房屋包括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

人已在本公司注册成立时租赁给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的房屋和其

后续新建的部分房屋,且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确认租

赁房屋在移交时处于满足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需求的良好状态。

除上述修改的条款外,双方将继续遵守于2007年11月5日订立的《房

屋租赁框架协议》其他未修改条款。

      3.《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

      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框

架协议》,该协议约定,期限自2007年11月5日起20年止,其主要条

款如下:

       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同意按照《土地使用权租

       赁框架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予

       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愿意依照《土

       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的规定,向其支付相应之对价。

       中铁建总公司将促使其下属拥有相应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关联人

       /联系人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

       件就其所拥有使用权的一处或多处地块与本公司及/或其附属

       公司签署具体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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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将《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

        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售时,须在3个月前通知本公司及/或

        其相关附属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有优

        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届满,如中铁建总公司

        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有意续约,即使本公司未行使其于《土

        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相关续约权,在同等条件下,

        享有优先承租权。

        本公司及/或其相关附属公司可以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

        议》有效期满前任何时间终止租赁该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

        使用权,但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中铁建总

        公司或其相关关联人/联系人。

       于《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租金按以下各项厘定及支

付:

        承租方就租赁相应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

        的标准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由双方在具体租赁合同中协商确

        定。

        具体租金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

        每满3个年度可调整租金一次,调整前(无论是调高或调低)须

        对年租金价格比照当地类似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市场价格,并经

        协商后调整,调整后的价格需由独立评估师确认为市场价格。

        另,如双方同意,租金可于租赁期限内任何时间予以调低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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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前述须满三年的限制。

       年租金的支付方法在具体租赁合同中明确和规定。

       四、 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市时,中铁建总公司保留了若干辅助业务,预计中铁建总

公司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仍将继续为本公司提供相关辅助服务。公

司因此与中铁建总公司续订《服务提供框架协议》,以规范相关的日

常关联交易。中铁建总公司和本公司已订立了《房屋租赁框架协议》

(包括一项补充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以规范中铁

建总公司出租给本公司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日常关联交易。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会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

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较大

的依赖。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