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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铁建:关于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2016-01-26  

						证券代码:601186           证券简称:中国铁建    公告编号:临 2016—011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铁道建筑总
                   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该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无重大影响,本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

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6 年 1 月 25 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

议>的议案》,同意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总公司”)续签《金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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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协议》,并依据协议向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企业(本公司除外,

下同)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关联董事孟凤朝先

生、齐晓飞先生和庄尚标先生均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通

过前述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金融服务协议》规定的存款

和信贷额度限额,本次交易金额在本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

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该议案已经取得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事前认可;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亦发表了同意该议案的独立意见,认为:(1)财务公司是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

《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其在经营范围内为中铁建总公司及其

子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本次关联交易

涉及的《金融服务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可以使本公司利用中铁建总公司部分融通资金,提高资金

运用效率,并通过财务公司获得的净利息和服务费而增加本公司效

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3)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上市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2 年财务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就提供存款业务、结算业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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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融服务事项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 3 年。前次日

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存款业务

      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企业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

应计利息)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在前

次协议有效期间内,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

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511,684 万元,未超限额。

      2. 结算业务

      公司在前次协议有效期内未向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结

算业务服务。

      3. 其他金融服务

      公司在前次协议有效期内未向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

他金融服务。

      (三)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公司对本次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项下各项关联交易金额预计

如下:

      1. 存款业务:在协议有效期内,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企业在财

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大

写)叁佰亿元(¥30,000,000,000 元)。

      2. 贷款业务:考虑到中铁建总公司业务资金需求,同时财务公

司信贷投放规模也较为充足,在协议有效期内,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

企业自财务公司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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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叁拾亿元(¥3,000,000,000 元)。

      3. 结算服务:考虑到中铁建总公司资金业务结算量,同时财务

公司能满足客户的结算服务需求,在协议有效期内,每年服务费用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壹亿元(¥100,000,000 元)。

      4. 其他金融服务:考虑到中铁建总公司未来三年对其他金融服

务的需求,以及财务公司具备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在协

议 有 效 期内 ,每年 服 务 费用 额度不 超 过 人民 币 (大 写 ) 壹亿 元

(¥100,000,000 元)。

      二、 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铁建总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

务院国资委”)领导和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

区复兴路 40 号,法定代表人孟凤朝,注册资本 596,989 万元人民币,

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监管;未上市资产管理、经营、处置;特许经营投

资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中国铁道建筑报》出版发行。

      中铁建总公司 2014 年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 6,300.96 亿元,

净资产 1,044.72 亿元,营业收入 5,939.35 亿元,净利润 117.89 亿元。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中铁建总公司持有本公司 7,567,395,500

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5.73%,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该

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一)项

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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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 94%的股权,中铁

建总公司持有其 6%的股权。财务公司主要从事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

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

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

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

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

单位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

券投资(股票投资除外);委托投资;买方信贷;企业债券;金融机

构股权投资。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履行正常。中铁建总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各项

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无重大操作风险发生;业务

运营合法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有效,履约能力良好。

      三、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2016年1月25日,财务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

议》,有效期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三年,向中铁

建总公司及其子企业(本公司除外)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一)存款服务

      1. 中铁建总公司或其子企业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

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

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 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企业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上下限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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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规定,同时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

行提供同期、同类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企业在财务公司存

放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

      4. 对于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企业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财务公

司应本着依法合规、审慎稳健的原则开展同业存放、信贷等业务;

      5. 财务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向中铁建总公司或其子企业支付存款

的,中铁建总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追索;

      6. 因财务公司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中铁建总公司或其子企业遭

受经济损失的,财务公司应进行全额补偿,同时中铁建总公司有权终

止本协议。

      (二)贷款服务

      1.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财务公司根据中铁建总

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2. 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企业向财务公司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利

率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企业自财务公司获

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4. 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子企业未能按时足额向财务公司归还贷

款的,财务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将中铁建总

公司及其相关子企业应还财务公司的贷款与中铁建总公司及该等其

相关子企业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进行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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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算服务

      1. 财务公司根据中铁建总公司指令为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企业

提供收、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 财务公司为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企业提供的上述结算服务,不

低于一般商业银行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每年服务费用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1亿元;

      3. 财务公司应确保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企业的资金安全,控制

自身资产负债风险,保证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企业结算资金支付需

求。

      (四)其他金融服务

      1. 财务公司将根据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企业的要求和自身的条

件,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向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企业提供其经营

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向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企业提供其

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另行订立独立的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

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法律规

定;

      2. 财务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

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

将不低于中国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每年服务费

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四、 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财务公司为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子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可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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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利用其部分融通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并且通过财务公司

获得的净利息和服务费而增加本公司效益;

      2.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不会因此对中铁建

总公司形成较大的依赖。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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