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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铁建:2015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7-11  

						证券代码:601186          证券简称:中国铁建      公告编号:临 2016-036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A 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扣税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9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经公司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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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本公司 H 股股东分红派

息安排请见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发布的公告)。

      3.分配方案: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13,579,541,5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5 元(含税),共分配现金

股利人民币 2,036,931,225 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对个人

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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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13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投资公司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

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

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

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

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

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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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2.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9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五、实施办法

      1、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局

      联系电话:010-52688600

      联系传真:010-52688302

      七、备查文件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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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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