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6-10-28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
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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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应当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
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局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
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时将暂缓与
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
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以书
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局,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条 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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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
善归档保管。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要持续跟踪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
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二条 若出现以下情况,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
核实情况,与董事会秘书局沟通,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
及时发布公告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
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
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三)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外披露。
但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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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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