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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铁建: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11-07  

						证券代码:601186          证券简称:中国铁建     公告编号:临 2017—075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40 号中国铁

建大厦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 10 月 30 日送达,应

出席会议监事为 3 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3 名,全部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黄少军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

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作出如下

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

件的议案》


      会议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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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议案》


      会议同意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具体方案

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

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

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含 100 亿元),具体发行数

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

定。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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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

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

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

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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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指年利息额;


      B:指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④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

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

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

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

息。


      ⑤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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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

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

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

交易均价,以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其

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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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

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 = P0 /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 = (P0 + A×k) /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 = (P0 + A×k) / (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 P0 –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 = (P0 – D + A×k)/ (1 + n + 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

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D 为每股派

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按照最

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

调整的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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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的期间(如需);同时,公司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不时经修订)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当转股价

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

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

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

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同时,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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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

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

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股东大会批准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

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并根据《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不时经修订)及《公司章程》要求

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

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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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 = V / 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

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

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

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1、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

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

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2、赎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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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

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上浮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等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的 130%(含 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

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

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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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

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

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

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

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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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

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

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

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

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

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 = B×i×t /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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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

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5、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公司原 A 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

优先配售数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

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该等优先配售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不时经修订)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

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包括但是不限于关联交易/关连交易

相关的规则和要求),方可落实。


      原 A 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 A 股普通股股东放弃

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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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6、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a.依照其所持有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b.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 A 股股份;


      c.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e.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f.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g.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参

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h.法律、行政法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公司章程》所

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②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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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b.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c.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d.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

司提前偿付 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e.法律、行政法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

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a.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b.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c.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

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d.修订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e.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②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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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董事会;


      b.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书面提议;


      c.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③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a.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b.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

有人会议。


      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

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④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

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

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a.债券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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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其他重要关联方。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

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⑤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a.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b.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会

议的情况下, 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

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

面值总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c.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a.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张债券为一票表决权;


      b.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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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未偿还债券面

值总额的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d.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e.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

效;


      f.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

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


      g.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

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⑦债券持有人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为

同意上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7、募集资金用途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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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亿元(含 100 亿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投入如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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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投入金额
  1         成都市地铁 6 号线一、二期工程项目      1,763,031       500,000
  2         G0511 线德阳至都江堰高速公路项目       1,595,400       360,000
         成都经济区环线高速公路德阳至简阳段项
  3                                                1,362,000       140,000
                           目
                      合计                         4,720,431      1,000,000

       若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

金总额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

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

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

方式解决。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

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

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8、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9、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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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

须存放于专项账户中,实行专户专储管理。该账户的开设等相关事宜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1、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

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2、有关授权事项


      (1)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授权


      为保证本次发行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本次可转债发行的相关事

宜。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该授权期限届满

前,董事会将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实际情况,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

批准新的授权。具体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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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相关监管

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

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

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债券利率、转股价格、转股条款、赎

回条款、向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的金额、评级安排,制定和修订保护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利的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制定和修订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决定本次发行时机以及

其他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项;


      ②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变化、市场变化及有关政府主管及监管部

门对本次发行可转债申请的审核意见等情形,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监管部门要求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

具体方案及相关申请文件、配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措施、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等)进行适当的修订、调整和补

充;


      ③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

及实际需求,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具体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在募

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

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

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④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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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挂牌上市等相关事

宜;


      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可

转债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

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

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

其他事宜;


      ⑦决定聘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发行

申报事宜,制作、准备、修改、完善、签署、报送与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签署、修改、补充、执行、中止与本次发

行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

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并按照监管要求

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⑧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或

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2)与可转债有关的其他授权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以下事宜:


      ①关于赎回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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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确定赎回时间、赎回比例及执行程序等;


      ②关于转股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章程》

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转股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调整转股价格,根据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注

册资本相关条款,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审批和工商备案、注册

资本变更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③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或

办理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其他事宜。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

人士行使,且该等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

议案》


      会议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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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1、会议同意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会议同意《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的承诺函》。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同意《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

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会议同意《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会议同意《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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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可能参与认购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配售的议案》


      会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不时经修订)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

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关连交易相

关的规则和要求),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铁建总公司”)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安排

享有优先配售权,有权参与认购本次公开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铁建总公司有权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关连交易。此

外,公司需就铁建总公司有权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成立

全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依据独立财务顾问提

供的专业建议,就上述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会议同意《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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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相关房地产企业合规性的承诺的议案》


      1、会议同意《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房地产企业合规性的承诺函》。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会议同意《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相关房地产企业合规性的承诺函》。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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