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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铁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核查意见2020-04-0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分拆所
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分拆办法》”),以及中国铁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所属企业
分拆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分拆
所属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和授权相关人
士予以修改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科
创板上市的预案》,以及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
市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披露文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中国铁建分拆所属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重
工”)至科创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或“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以及铁建重工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对本次分拆是否符合《分拆办法》,
本次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分拆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
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铁建重工是否具
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
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等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一、本次交易符合《分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

    上市公司股票于 2008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
市,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
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
于 6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为上市
公司出具的德师报(审)字(18)第 P01866 号、德师报(审)字(19)第 P01768
号《审计报告》和德师报(审)字(20)第 P00841 号《审计报告》,上市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约为 147.71 亿元、166.95 亿元和 183.15
亿元,符合“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铁建重工的净利润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值计算)。

(三)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
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

    根据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为 201.97 亿元,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铁建重工
的净利润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

    根据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约
为 2,099.60 亿元,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铁建重工
的净资产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



                                    2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
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
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不存在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
易所的公开谴责。

    德勤为上市公司出具的德师报(审)字(20)第 P00841 号《审计报告》为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
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 3 个
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 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
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
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
司上市。

    上市公司不存在使用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
和资产、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作为铁建重工
的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

    铁建重工主要从事掘进机装备、轨道交通设备和特种专业装备的设计、研发、
制造和销售,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3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
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
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30%。

    铁建重工的控股股东中国铁建持有其 99.5%的股份,不存在上市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铁建重工股份超过其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的
情形;不存在铁建重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铁建重工股份超过
其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30%的情形。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
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
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
缺陷。

    根据中国铁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决议、中国铁建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告的《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中国铁
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以及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公告的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
订稿)》,中国铁建已经充分披露并说明:

    1、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工程承包、勘察设计咨询、工业制造、物流与物资贸
易等。铁建重工的主营业务为掘进机装备、轨道交通设备和特种专业装备的设计、
研发、制造和销售。本次分拆上市后,上市公司及下属其他企业(除铁建重工)
将继续集中发展除掘进机装备、轨道交通设备和特种专业装备的设计、研发、制
造和销售之外的业务,突出上市公司在工程承包、勘察设计咨询等方面的主要业
务优势,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4
    (1)同业竞争

    铁建重工的主营业务为掘进机装备、轨道交通设备和特种专业装备的设计、
研发、制造和销售。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工程承包、勘察设计咨询、工业制造、
物流与物资贸易等,其中,从事工业制造的主体为铁建重工和中国铁建高新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装备”),铁建装备主要从事大型养路机械相关
业务。因此,上市公司(除铁建重工外)与铁建重工的主营业务不同。

    目前,铁建重工全资子公司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物
资公司”)生产少量接触网支柱,该项业务在铁建重工营业收入中占比低于 2%。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子公司)也生
产接触网支柱。电气物资公司尚在履行中的相关业务合同系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
若电气物资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接触网支柱,将造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使电气
物资公司遭受损失,不利于维护市场信誉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针对上述情况,铁建重工书面承诺如下:“自本承诺作出之日,本公司将行
使作为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物资公司’)股东的相关权
利,促使并确保电气物资公司履行如下义务:1)电气物资公司不会签署任何新
的接触网支柱销售合同,不会在接触网支柱领域开拓新的业务机会;2)电气物
资公司将仅为履行其现行有效的接触网支柱相关合同而开展接触网支柱生产工
作,除为此目的外不进行任何接触网支柱生产活动;3)电气物资公司在履行完
毕所有现行有效的接触网支柱相关合同后,将停止所有接触网支柱生产工作,并
不再进行接触网支柱生产等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中国铁建
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除外)构成竞争的业务。”

    针对本次分拆,上市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将铁建重工(包括其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作为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企业范围内从事掘进机装备、轨道交通设备和特种专业装备的设计、研发、
制造、销售和维修的唯一平台。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公司并表范围内子公司)与铁
建重工全资子公司电气物资公司均从事接触网支柱生产业务。铁建重工已承诺其


                                   5
将行使作为电气物资公司股东的相关权利,促使并确保电气物资公司不会签署任
何新的接触网支柱销售合同,不会在接触网支柱领域开拓新的业务机会。除上述
情况外,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不含铁建重工)不
存在与铁建重工形成竞争的业务。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控制企业(不含铁
建重工)不从事与铁建重工形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对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
行监督和约束,如果本次上市后本公司控制企业(不含铁建重工)的业务与铁建
重工的业务出现除现有竞争业务之外的竞争情况,本公司承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
立即书面通知铁建重工,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有权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本公司向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已经作出的不竞争承诺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一切合理努力采
取以下措施解决本条所述的竞争情况:①在必要时,本公司将减持所控制企业股
权直至不再控制,或者本公司将转让所控制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②在必
要时,铁建重工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以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收购本公司控制企
业的股权或本公司控制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③如本公司控制企业与铁建
重工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铁建重工的利益;及/或④有利于避
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铁建重工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铁建重工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鉴于:1)上市公司(除铁建重工外)的主营业务与铁建重工的主营
业务领域不同;2)接触网支柱业务在铁建重工营业收入中占比较小,铁建重工
已承诺将促使并确保电气物资公司不会签署任何新的接触网支柱销售合同,不会
在接触网支柱领域开拓新的业务机会;3)上市公司针对铁建重工本次分拆已作
出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因此,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铁建重工不存在实
质性同业竞争,上市公司与铁建重工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
争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与铁建重工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承

                                  6
诺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上市公司的
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本次分拆后,铁
建重工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铁建重
工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铁建重工利益。

    因此,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铁建重工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
于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3、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上市公司和铁建重工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建立了独
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
理,铁建重工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和铁建重工各
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亦未有铁
建重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上市公司不存在占用、
支配铁建重工的资产或干预铁建重工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也不存在机
构混同的情形,上市公司和铁建重工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独立。

    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铁建重工拥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

    5、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上市公司、铁建重工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
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
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中国铁建所属的铁建重工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分拆办法》规定的
实质条件。

    中国铁建已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分拆后,中国铁建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


                                  7
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
严重缺陷。

二、本次分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分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分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分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分拆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经核查,预计本次分拆完成后,从业绩提升角度,铁建重工的发展与创新将
进一步提速,其业绩的增长将同步反映到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中,进而提升上市
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稳健性;从价值发现角度,铁建重工分拆上市有助于其内在价
值的充分释放,上市公司所持有的铁建重工权益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流动性也
将显著改善;从结构优化角度,铁建重工分拆上市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融资效率,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增强上市公司的综合实力。
鉴于此,上市公司拟分拆铁建重工于科创板上市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分拆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




四、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上市公司与铁建重工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
均保持独立,做到了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铁建重工在科创板上
市后,不会对上市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独立经营运作构成任何不利影响,不影响
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分拆办法》


                                     8
的要求。

    鉴于上市公司的各项业务目前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由于铁建重工与上市公
司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业务独立性,铁建重工上市不会对上市公司其他业务板
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另一方面,分拆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
仍然是铁建重工的控股股东,控制关系和并表关系不变,铁建重工的业绩将同步
反映到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中;同时,铁建重工分拆上市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
渠道,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融资效率,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增强上市公司的综合
实力。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铁建重工上市后,上市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
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五、铁建重工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经核查,1.铁建重工已按照《公司法》及其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并具有
规范的运行制度;

    2.铁建重工已于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铁建重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铁建重工规范运作的要求;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铁建重工已制定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草案)》《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和
其他相关制度,待铁建重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其上市后实施;

                                  9
    4.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铁建重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铁建重工《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铁建重工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六、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的核查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分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分拆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

本次分拆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向上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就本次分拆事项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已作出
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分拆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
分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本次分拆提
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




七、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国铁建对本次分拆事项所进行的
信息披露如下:

    (一)A 股信息披露情况



                                     10
    中国铁建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告了《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同步发布 H 股公告《建议分拆
铁建重工并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最新进展》;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公告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
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
相关标准的说明》等相关公告。

    (二)H 股信息披露情况

    中国铁建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上公告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建议分拆铁建重工并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告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公告了《建议分拆铁建重工并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最新进展》;
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公告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分
拆所属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中国铁
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等相关公告。

    经过核查,中国铁建已在《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和《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中披露本次分拆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重大
风险提示、本次分拆的背景与目的、发行方案、铁建重工的基本情况、本次分拆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等内容。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国铁建已参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
定,充分披露了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对投资者决策和中国铁建


                                   11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信息,并按照《分拆办法》
   的规定披露了本次分拆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本次分拆对各方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本次分拆预计和实际的
   进展过程、各阶段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方案等。中
   国铁建披露的与本次分拆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

        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分拆
   铁建重工上市事项。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 20 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计算的区间段
   为 2019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7 日期间,涨跌幅计算基准日为董事会决
   议日前第 21 个交易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中国铁建股票(代码:601186.SH)、
   上证综指(代码:000001.SH)、Wind 建筑与工程指数(代码:882422.WI)累
   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项目         2019 年 11 月 19 日(收盘) 2019 年 12 月 17 日(收盘)   涨跌幅
中国铁建股价(元/股)                           9.44                      10.07      6.67%
上证综指                                   2,933.99                    3,022.42      3.01%
Wind 建筑与工程指数                        2,725.63                    2,855.55      4.77%




        2019 年 11 月 19 日,中国铁建股票收盘价为 9.44 元/股;2019 年 12 月 17
   日,中国铁建股票收盘价为 10.07 元/股。董事会决议日前 20 个交易日内,中国
   铁建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跌幅为 6.67%,未超过 20%。上证综指(代码:000001.SH)
   累计涨跌幅为 3.01%,同期 Wind 建筑与工程指数(代码:882422.WI)累计涨跌
   幅为 4.77%;扣除同期上证综指因素影响,中国铁建股票价格累计涨跌幅为 3.66%,
   扣除同期 Wind 建筑与工程指数因素影响,中国铁建股票价格累计涨跌幅为
   1.90%,均未超过 2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扣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的影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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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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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分拆
所属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郭   允                   樊婧然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郭佳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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