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中国铁建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修订)2021-03-31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试
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关于董事会试点中
央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指导意见》《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规范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
执行董事应占多数。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出,由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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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提名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
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委员任期届满前,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
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
况下,可以同时担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
门。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会议通知、会议文件的准备,
与提名委员会主席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
制作和报送等日常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的发
出,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保管,并与提名委员会工作机构
共同负责会议筹备、组织等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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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每年至少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
括专业能力、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
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总裁候选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六)就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
委任以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及
总裁)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但受到法律或监管
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的除外;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九)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不时修订的对委员会职
责权限的其他相关要求。
在检讨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搜寻及提出董事人选时,
应根据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具体需要,从多个方面考虑董事会
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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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经验。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表决通
过的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的,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
第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提名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
的经费和其他资源。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
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须应董事长的邀请由委员会主
席(或在委员会主席缺席时由另一名委员或其授权代表)出
席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并在会上回答提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按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
的有关要求,在公司及公司证券上市交易所网站公开其职权
范围,解释其角色及公司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
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
序: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现有董事、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评估与分析,提出需求建
议形成职位说明书;
(二)根据职位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搜寻董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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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相关机
构或人员对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征求候
选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人选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
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或提名委员会主席提议,可召
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三天应
以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
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
关资料呈送每个委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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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会议形式或
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本人因故确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
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因此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采用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以书面议案表决的
方式召开。书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
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
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
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提名委员会成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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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保存,供董事随时查阅。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初稿应尽快提供给全体委员审阅,
并由各委员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会议记录的最后定稿应于会
议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并发送给全体委员作记录之用。
第六章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董事
会于每年年末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细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的需要;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是否独立于公司管理层;
(三)各委员是否具有合法的任职资格、适当的专业能
力和经验;
(四)各委员是否充分理解并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董事会的全体
成员;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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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
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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