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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铁建:中国铁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修订)2021-03-31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
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主席人选由董
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出,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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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
    (三)督促、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或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工作安排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
建议咨询董事长和/或总裁,如有需要,可以寻求独立专业
意见。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
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委员任期届满前,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
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
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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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担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公司的薪酬
管理部门和业绩考核管理部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机
构负责会议通知、会议文件的准备,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
席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制作和报送等日
常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的发出,会议记录、会
议决议的保管,并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会
议筹备、组织等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架构以及建
立正规且有透明度的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但不
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
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负责拟定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管理办法与薪酬待遇方案并就其特定薪酬待遇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此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
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在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方案时,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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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高级管理人员须付出的时间及承担的职责、公司内其他职
位的雇佣条件及是否应该按表现确定薪酬等。
    (三)负责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目标。
    (四)按照董事会通过的公司方针、目标和年度绩效考
核情况,拟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五)审查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
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相关
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相关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
合理,不致过多。
    (六)审查及批准因董事行为不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
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相关合约条款一
致;若未能与相关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七)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自行确定薪
酬。
    (八)审查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九)负责监督公司薪酬制度的有效实施。
    (十)对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一)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但受到法律或监
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的除外。
    (十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十三)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不时修订的对委员会
职责权限的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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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可以聘请专业机
构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
会另有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
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
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资源。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须应董事长的邀请由委
员会主席(或在委员会主席缺席时由另一名委员或其授权代
表)出席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并在会上回答提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按公司证券上市地上
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在公司及公司证券上市交易所网站公开
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公司有关部
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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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
资料,包括: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
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与评价工作,一般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
人员聘任可以进行专项考核评价。考核与评价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
能。

    第十九条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
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
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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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在上半年和
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二条     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或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主席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召开前三天应以电话、邮件或传真等
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
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
或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本人因故确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
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
业意见,并应签订保密协议,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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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以书面议案
表决的方式召开。书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
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
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数,该议
案即成为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供董事随时查阅。

    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初稿应尽快
提供给全体委员审阅,并由各委员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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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的最后定稿应于会议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并发送给全
体委员作记录之用。

  第六章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
督,董事会于每年年末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
估。

    第三十七条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细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的需要;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是否独立于公司管理层;
    (三)各委员是否具有合法的任职资格、适当的专业能
力和经验;
    (四)各委员是否充分理解并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董事会的
全体成员;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裁、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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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
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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