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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中国铁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8-31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颁布的《证
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
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联
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监会颁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中国铁
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其他含义,本制度下属词语具
有如下含义:
    1.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
交所,与上交所合称上市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2.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按相关规定报送公司上市地证
                              1
券监管部门。
    3.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4.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
    5.规定媒体,是指符合相关的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交易所
规定条件的报刊和网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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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和人员披露的信息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
交易的,公司在其中一个上市地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
其他上市地交易所及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照上市地交易所上市
规则和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
在上交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上交所最近一个信息
披露时段内披露。
    公司在境内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出现重大
差异时,公司应当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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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
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
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
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
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
求。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
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
                                 4
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
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
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
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
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市地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上市地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市地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市地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
上市地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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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被监管部门或者上市地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公司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立即采用书面
形式将相关文件报送相关部门、董事会秘书及公司领导,并在董
事会秘书组织下及时处理及回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及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
关材料。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上市地交易所要求的中文和/或英文。
信息披露文件同时采用中、英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
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
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
立与监管机构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上市地交易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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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
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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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市地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
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证券监管机构和上
市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
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8
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
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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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监管机构或上市地交
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证券监管机构或上
市地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
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
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上市地交易所网站披露修改后的定期
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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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内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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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适用法律和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
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
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12
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券监管机构
或者上市地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交易达到《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
的交易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应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第七章要求披露相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须按《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尤
其是指第 13、14、14A 及 19A 章的规定)及时作出适当信息披露
及提交相关文件。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五或以上任何类别有投
票权股份的权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最高行政人员须按《证
券及期货条例》的有关规定(尤其是指第 XV 部)及时作出权益
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公司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
上市地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地交易所没有具体规定,
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13
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规则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董事长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
事会秘书组织完成。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
责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
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14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有责任保证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
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经营部门、财务部门、对
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
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
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
事会应当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
                            15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实施意见,经公司领
导审核后,组织开展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根据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分工及时间安排提
供相关资料,部门负责人对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董事会办公室将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汇总,形成定期
报告初稿,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后,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经批准的定期报告。
    第五十三条 临时公告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二节中的相关情形或者事件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二)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信息的报告后,
经审核确需披露的,组织起草公告文稿及相关资料,经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分管或主管领
导审核后,依法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16
的相关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收集、整理,由公司档案部门保管。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
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及日常管理,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
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培训,将
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17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
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
的相关重大事项,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
担任董事、监事、其他负责人或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
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
                              18
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规定,建立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及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与执业相关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
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
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
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可采取业
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六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
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19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
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
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地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市地
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
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地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
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
照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按照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豁免
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
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20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上市地交易所
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
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具
体事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时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
信息知情人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
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七十四条   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
司相关业务部门要持续跟踪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外披露,但拟披露
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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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保密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披露前,
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所有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公
司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
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
与特定对象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告知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
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
的保密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应按
照《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中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
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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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八十一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务撤职处分,并且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关
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有冲突,或者与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地
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
    第八十四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
在相应的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
所做的规定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中国铁
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董〔2013〕131
号)、《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
度》(中国铁建董〔2016〕18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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