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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铁建:中国铁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1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
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
发〔2020〕1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全面推
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 号)、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证发〔2022〕2 号)、《关于做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2022 年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2〕20
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1-
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要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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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平台、多种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重大事件与投资者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
址和联系电话。当网址或者联系电话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进行
公告。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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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
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
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
议。公司合理、妥善安排相关活动,避免来访人员获得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
书全程参加调研。
    第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可以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
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4-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
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有权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将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
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
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
的时间。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参
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
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公开说
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制
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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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会议召开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于事后
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
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
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
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
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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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
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
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定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需谨慎、客
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使用夸大
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
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
错误或遗漏的,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
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
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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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的 主 要 职 责 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指导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
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专职部门,并配备专门
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8-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要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
交易,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9-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
培训。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
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
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载内容包括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记入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
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 10 -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及修改。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中国铁建董﹝2008﹞115 号)及《中
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实施办法》(中国铁建
董函﹝2008﹞171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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