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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铁建:中国铁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8-31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及香
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
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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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
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
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基本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2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积极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
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交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
后,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九条      董事和总裁所持本公司或本公司联属公司股
份(或债权证)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交易日内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按照香港有关法规要求,董事
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上述信息后一个交易日内,安排向联交所
申报董事和总裁上述股份或债权证权益的有关变化。
    前述“本公司联属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母公司、兄弟
公司,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以及本公司持股超过其类别股份
20%的公司。前述“债权证”包括:本公司的债权股证、债券
及其他债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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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
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
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通 知

    第十三条     董事长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拟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
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
(书面通知及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一);董事长拟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
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
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
的买卖(书面通知及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二)。前述董事、监
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上述书面通知和确认书应当同时
抄送董事会秘书。


                               4
    上述有关董事、监事要求批准其买卖本公司任何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请求,须于五个交易日内得到回复,由此获准
买卖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获取批准后五个交易日。
    公司应保留书面记录,证明上述书面通知及其确认书已
发出并且获得确认,且有关董事、监事也已收到有关事宜的
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
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
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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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
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记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
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
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一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
等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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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
券法》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士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无论何时,董事、监事如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
的内幕消息,或尚未办妥第十三条所载进行交易的所需手续,
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如董事、监事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
董事的身份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60 日内(含年度报告公告当
日),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止期
间(以较短者为准),董事、监事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半
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含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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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公告当日),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该定
期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董事、监事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份;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延迟公布定
期报告的期间也包含在上述禁止买卖期间内(但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本项所述“年度报告公告当日”、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当日”均以有关报告在联交所
网站实际披露的日期为准。
    (三)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
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四)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60 日/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五)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六)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七)上交所和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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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
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
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交所予以
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
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
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
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
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和联交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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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若董事、监事拟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
公司的证券,而有关出售或转让被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
禁止,有关董事和监事除了必须符合本制度以及《上市发行
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的其他条文外,亦需遵守
本制度第十三条有关书面通知及确认的条文。在出售或转让
之前,有关董事、监事必须让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
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确信情况属特殊,而
计划中的出售或转让是该董事、监事唯一可选择的合理行动。
此外,公司亦需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联交所有关
出售或转让的交易,并说明其认为情况特殊的理由。于该等
出售或转让事项完成后,公司必须立即刊登公告披露有关交
易,并在公告中说明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确信有关董事、
监事是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就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的限制同时适用于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所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三)为董事或监事管理包含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论其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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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联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如适用)。
       就本条第(二)项而言,“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
人或组织的董事惯于或有义务按本条第(一)项所述人士的
指令行事;或者该等人士,直接或间接,可行使或控制行使
(包括根据协议或其他任何安排有权利或者义务行使或控
制行使)有关法人或组织股东大会上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投票
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在其未能随意买卖时,
尽量避免以上第(一)、(二)项人士进行任何受本制度限
制的买卖。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
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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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
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
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若董事、监事是某项信托的唯一受托人,
本制度将适用于有关信托进行的所有交易,如同该董事、监
事是为其本人进行交易。但若有关董事、监事是被动受托人,
而其或其紧密联系人均不是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本制度并
不适用。
    若董事、监事在某项信托中以共同受托人的身份买卖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但没有参与或影响该交易的决策过程,
而该董事、监事本身及其所有紧密联系人亦非有关信托的受

                            12
益人,则有关信托进行的交易,将不会被视作该董事、监事
的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任何董事、监事如担任一项信托的
受托人,必须确保共同受托人知悉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监事
的情况,以使共同受托人可预计可能出现的困难。投资受托
管理基金的董事或监事,亦同样须向投资经理说明情况。
       任何董事、监事如为一项买卖公司证券的信托之受益人
(而非受托人),该董事、监事必须确保受托人知悉其在公
司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况,同时须尽量确保该受托人在买卖
公司证券之后向该董事、监事发出通知,以使该董事、监事
可随即通知公司。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须以董事会和监事会及
个人身份,尽量确保公司的任何员工或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
监事或员工,不会利用他们因在该公司或该附属公司的职务
或工作而可能获取的,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内幕
消息,在本制度规定下的禁止买卖期间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
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
顾问、首席合规官、安全总监以及董事会可能聘任的其他人
员。


                               13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
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
法律法规、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地交易所上
市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附件:1.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2.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计划买卖公司
           股份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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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董事长:
           本人                 ,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
进行下述交易:
    股份种类 1
    股份数量
    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 2
    交易性质 3
    拟进行交易日期

           请在所附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收到本通知。
此致
                            敬礼!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的确认书
兹确认:

           收到                          发来之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1
    股份种类:A 股、H 股、债权证、股票衍生产品等。
2
    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本人持有、配偶持有、子女持有、所控制的公司或信托持有、其他情况。
3
    交易性质:二级市场买入、协议买入或卖出、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情况。
                                                                15
附件 2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计划买卖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董事:
          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下

述交易:
    股份种类 1
    股份数量
    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 2
    交易性质 3
    拟进行交易日期

          请在所附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收到本通知。
此致
                            敬礼!
                                                                             董事长签名:
                                                                                                年   月   日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的确认书

兹确认:

          收到                           董事长发来之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董事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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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种类:A 股和 H 股、债权证、股票衍生产品等。
2
    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本人持有、配偶持有、子女持有、所控制的公司或信托持有、其他情况。
3
    交易性质:二级市场买入、协议买入或卖出、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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