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东材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 等综合情况,对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提交审议的《关于聘任由总经理 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拟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 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做出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黄勇、李双海、李非 2020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