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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材科技: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7-21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8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届

        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12 人,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856.05 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 89,818.6112

        万股的 0.95%。

      上市流通时间: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

        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通过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5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

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

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4、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 年 7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结果公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22 日。

    6、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
事项。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首次及预留的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首次及预留的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2 日,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22 日,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在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足解除限售条件。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9 年净利润 54,206,158.88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考核目标为:以
                                                             元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剔除本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的净利润为 163,298,039.53 元,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实际达成的净利润增长率约为
 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01.25%,高于业绩考核要求,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个
 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        本次解除限售的 112 名激
 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其
   考评结果                 90>      80>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标准系数
                 S≥90                           S<60
        (S)               S≥80     S≥60                  均为 1.0、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100%。
   标准系数       1.0       0.8        0.6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
 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

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

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

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12 人。

       2 、本 次可 解除 限售 的限制 性股 票数 量 为 856.05 万 股, 占 当前公 司股 本总额

  89,818.6112 万股的 0.95%。

       3、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     本次实际解除    剩余未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
                                                         售的限制性股     限售的限制性     售的限制性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         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1     唐安斌               董事长           78.00           39.00            39.00           39.00
 2     曹 学         董事、总经理            71.50           35.75            35.75           35.75
 3     李 刚         常务副总经理            65.00           32.50            32.50           32.50
 4     宗跃强           副总经理             58.50           29.25            29.25           29.25
 5     李文权           副总经理             58.50           29.25            29.25           29.25
 6     陈 杰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8.50           29.25            29.25           29.25
 7     罗春明           副总经理             52.00           26.00            26.00           26.0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270.10          635.05           635.05          635.05
               (105 人)
                 合计                       1712.10          856.05           856.05          856.05
       注:(1)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当时公司总股本(693,065,471 股)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9,330,000 股)后的 683,735,471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
  (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3 股。上表中数据均为转增后的股数。
       (2)激励对象中唐安斌、曹学、李刚、宗跃强、李文权、陈杰、罗春明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

  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相应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届满,且相应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12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

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

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112 名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856.0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

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

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认为 112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上述 112 名激励对象

所获授的 856.0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关股份上市流通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

解除限售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

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出

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材科技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

应后续手续。

    九、报备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

独立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