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7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和《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尉克俭先生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尉克俭先生
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
的要求;董事会对尉克俭先生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
事同意选举尉克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聘任副总经理孙茏先生兼
任公司总法律顾问,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白
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孙茏先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
担任该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符合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
件,公司聘任总法律顾问的提名、审查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
事同意《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提案》。
三、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聘任谢春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谢春生先生已取得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熟悉公司情况,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具备履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独
立董事同意《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案》。
独立董事:孙积禄、崔少华、王玉梅、陈景善、张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