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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鑫科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
引》(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的有关规定、《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吉鑫科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回购”)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份回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
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份
回购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亦不对本次股份回购事宜作任何形式的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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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份回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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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的程序

     1、2018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等议案,同意本次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

     2、2018 年 11 月 7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有
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本次
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
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3、2018 年 11 月 29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的议案》等议案。其中,股东大会就《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的议案》的以下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回购股份的种类;
回购股份的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数量;拟用于回购的
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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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的规定。



二、本次股份回购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预案公告》(以下简称“《回购预案》”)以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
议的公告》,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如
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计划,回购股份应全部予以注
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相关规
定。

(二) 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回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1]457 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5,080 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以“上证发字[2011]19 号文”
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5,080 万股社会公众股于 2011 年 5 月 6 日起在上交
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吉鑫科技”,股票代码“60121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一)
项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
网站、信用中国以及公司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查询并经公司确认,公司最近
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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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回购预案》,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
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43.41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4.96
亿元,流动资产为 27.45 亿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1 亿元测算,分别占以上
指标的 2.30%、4.01%、3.64%。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人民币
1 亿元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回购
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根据《上市规则》第 18.1 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
件,是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25%,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前述社会公众股东指
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根据《回购预案》,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
上限 3.5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2,860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
本的 2.88%。假设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本次
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额(万股)    比例(%)      股份数额(万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0.00           0.00                0.00        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99,176.00         100.00           96,316.00      100.00

股份总数                    99,176.00         100.00           96,316.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证券法》、《上市规
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回购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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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事宜履行了以下信息披露
义务:
     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回购预案》及《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事
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 年 1 月 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回购预案》,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次股份回购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
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符合《回购办法》、《补充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及《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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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鲍方舟



负责人:

                         顾功耘                      丁   汀




                                                    2019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