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回 复 函 贵司 2019 年 2 月 12 日来函已收悉,本人特回复如下: 1、本人不存在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 2、本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此致 包士金 2019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