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7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9年8月27日,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 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 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 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 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上市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 报告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7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要求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 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 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 整。 3、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 1/3 财政部于2019年5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 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 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 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4、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 根据财政部2019年5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9〕6号),本公司对该项会计政策变更涉及的报表科目采用 追溯调整法。 本公司对新金融工具准则、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采用追溯调整法,对2018 年6月30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列报项目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018.6.30/2018年1-6月 调整前 调整后 变动额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49,574,769.56 -149,574,769.56 应收票据 336,030,023.92 -336,030,023.92 应收账款 619,306,122.28 -619,306,122.28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 955,336,146.20 955,336,146.20 其他流动资产 246,670,494.62 97,095,725.06 149,574,769.56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4,500,000.00 -4,500,0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500,000.00 4,500,000.00 应付票据 314,345,026.27 -314,345,026.27 应付账款 483,854,772.92 -483,854,772.92 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 798,199,799.19 798,199,799.19 信用减值损失 -6,679,280.51 6,679,280.51 资产减值损失 1,266,590.61 7,945,871.12 -6,679,280.51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将原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性投资调 整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将原计入“其他流动资产的基金理财投资”调整到 “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执行财务报表格式调整会计政策编制财务报表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报产生 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 2/3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及《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9〕 6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 生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综上,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监事会意见: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