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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鑫科技: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0-04-21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9
年我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9 年度我的工作情况
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戚啸艳女士:中国国籍,1963年8月出生,毕业于南京大学会计学专业,
硕士学位,东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位,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共
党员。长期从事会计学,财务管理、税收学等方面的研究,主持完成四十多项国
家、省部级以及其他各级政府、企业委托科研项目;在《会计研究》等国家重要
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现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硕
士生导师,中国会计学会会员,兼任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院长,2014
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我和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
    2、我和我的直系亲属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
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
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3、我没有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在
与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综上,我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认定的影响独立性
的情况存在。
    二、出席会议情况
    2019 年度,公司共召开 6 次董事会会议和 3 次股东大会。我亲自或委托出
席会议,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召开之前,
我仔细审阅相关材料,在公司的有效支持和配合下,认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获取充分信息,为会议决策做出必要的准备。会议中,认真审议每个
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公司利润分配、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度未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 2019 年度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关联方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之
间的担保,我认为,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
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并且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公司整体利
益,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
    (三)资金占用情况
    2019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
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9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并且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募
集资金使用和存放情况。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议案》,我对此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合法公正,符合国家法律、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徇
私舞弊等现象,相关提名建议真实、合法、有效;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
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
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该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通过此议
案。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0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
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能够保持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的连续性。经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为公司提供优质的审计服
务,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能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
立审计意见。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出 2019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
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同意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9 年度,公司和公司股东严格按照承诺事项履行职责,未发生违反承诺
事项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9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的披露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
核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19 年度,公司修订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控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能够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顺利开展。《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上市
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
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19 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均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内
控制度规范运作。报告期内,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召开多次会议,就公司财务报告
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专业意见。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制度的要求,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权,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水平和维护全体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独立董事:戚啸艳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9
年我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9 年度我的工作情况
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魏思奇先生:中国国籍,1977 年 10 月出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在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先后担任民庭书记员、办公室主任助理、房产庭审判长;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担任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务总监;2018
年 1 月起,担任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2016 年 7 月至
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魏思奇先生于 2006 年荣获“闸北区新长征突击手”称
号,分别于 2008 年和 2014 年两次年荣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三等功,于 2013
年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标兵”称号;魏思奇先生审理的 3 件案件入选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精品案例,1 件案件入选上海市闸北区政法系统“十佳案件”;
魏思奇先生撰写的《便民与和谐:巡回审判的积极实践与探索》获 2009 年上海
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第四届学术研讨优秀论文奖。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我和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
    2、我和我的直系亲属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
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
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3、我没有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在
与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综上,我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认定的影响独立性
的情况存在。


    二、出席会议情况
    2019 年度,公司共召开 6 次董事会会议和 3 次股东大会。我亲自或委托出
席会议,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召开之前,
我仔细审阅相关材料,在公司的有效支持和配合下,认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获取充分信息,为会议决策做出必要的准备。会议中,认真审议每个
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公司利润分配、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度未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 2019 年度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关联方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之
间的担保,我认为,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
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并且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公司整体利
益,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
    (三)资金占用情况
    2019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
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9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并且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募
集资金使用和存放情况。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议案》,我对此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合法公正,符合国家法律、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徇
私舞弊等现象,相关提名建议真实、合法、有效;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
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
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该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通过此议
案。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0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
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能够保持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的连续性。经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为公司提供优质的审计服
务,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能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
立审计意见。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出 2019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
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同意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9 年度,公司和公司股东严格按照承诺事项履行职责,未发生违反承诺
事项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9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的披露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
核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19 年度,公司修订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控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能够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顺利开展。《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上市
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
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19 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均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内
控制度规范运作。报告期内,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召开多次会议,就公司财务报告
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专业意见。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制度的要求,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权,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水平和维护全体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独立董事:魏思奇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9
年我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9 年度我的工作情况
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东先生:中国国籍,1961年3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东南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江苏省注册管理顾问师协会理事长;同时兼
任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李东先生长期从事企业战略管理及商业模式研究,曾获第四届蒋一苇企业管理
奖、宝钢教育奖,作为项目负责人先后主持三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数十
项省部及企业咨询课题,先后出版《企业价值战略》、《商业模式原理》、《商
业模式构建》等专著。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我和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
    2、我和我的直系亲属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
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
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3、我没有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在
与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综上,我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认定的影响独立性
的情况存在。
    二、出席会议情况
    2019 年度,公司共召开 6 次董事会会议和 3 次股东大会。我亲自或委托出
席会议,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召开之前,
我仔细审阅相关材料,在公司的有效支持和配合下,认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获取充分信息,为会议决策做出必要的准备。会议中,认真审议每个
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公司利润分配、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度未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 2019 年度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关联方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之
间的担保,我认为,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
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并且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公司整体利
益,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
    (三)资金占用情况
    2019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
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9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并且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募
集资金使用和存放情况。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议案》,我对此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合法公正,符合国家法律、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徇
私舞弊等现象,相关提名建议真实、合法、有效;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
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
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该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通过此议
案。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0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
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能够保持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的连续性。经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为公司提供优质的审计服
务,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能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
立审计意见。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出 2019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
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同意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9 年度,公司和公司股东严格按照承诺事项履行职责,未发生违反承诺
事项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9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的披露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
核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19 年度,公司修订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控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能够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顺利开展。《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上市
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
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19 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均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内
控制度规范运作。报告期内,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召开多次会议,就公司财务报告
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专业意见。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制度的要求,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权,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水平和维护全体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独立董事: 李东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