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鑫科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08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 2023-2024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本次董事会会议之前,公司已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担保事项与我们进行了
充分的沟通,并提供了相关文件,我们一致认为;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苏新能”)为公司参股公司,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
阳新能”)为其全资子公司,公司为江苏新能及洛阳新能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有
助于其融资用于生产经营。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 2023-2024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另提醒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需
回避表决。
二、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为公司提供优质的审计服务,遵循《中国注册
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能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聘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能够保持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续聘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的审
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世璋 陈 莹 陆文龙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