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鑫科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4-08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2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
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2023-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需要时以相关资产抵押
或在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互相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确保顺利开展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发展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3-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2023-2024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事项是对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担保,被担保对象
的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提供的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有助于改
善参股公司暨关联方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洛阳
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新能”)的经营质量、优化资金成本,有
利于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全
体股东及公司利益;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
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盐山宏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发电”)提供担
保时未有反担保,原因是小股东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实际出资到位
且未参与经营,宏润发电的权益目前 100%归属公司,因此独立董事认为该担保公
平、对等。
公司为参股公司江苏新能及其全资子公司洛阳新能提供担保时,公司会确保其
他股东会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并届时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士金为
公司提供反担保,该担保公平、对等。
公司董事长包振华先生、董事朱陶芸女士以及董事包士金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均
已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中对《关于 2023-2024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回避表决。上述(关联)担保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3-2024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2023-2024年度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
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
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3-2024 年度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2 年,公司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
控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确保
公司经营管理的顺利开展。《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2022 年度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
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
全情况。
六、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为公司提供优质的审计服务,遵循《中国注册
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能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聘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能够保持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续聘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的审
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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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璋 陈 莹 陆文龙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