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2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茅浩亮等 1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上述 1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
团队的勤勉尽职。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我们同意公司
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 11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448,000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