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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林洋能源: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021-02-03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1-0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1 年 2
       月 1 日、2021 年 2 月 2 日连续 2 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
       过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除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公司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1 年 2 月 1 日、2021 年 2 月 2 日连续 2 个交易日内收盘
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较为平稳,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陆永华先
生函证核实,截至本公告日,除已经公告的内容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1
制人均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
股权发生变化的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
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注入、股份回购、
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 日披露了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陆
永华先生正在协助监察机关配合相关调查事项。陆永华先生可以与管理层保持联
系,并依程序参与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经营管理的决策。目前,公司未能知
悉该事项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公司高管团队负责,该
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各项业务稳步推
进,生产经营秩序一切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并将根据相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发布了《2020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经财务部
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0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80 亿元到 11.20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2.80 亿元到 4.20 亿元,同比增加 40%到 6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9.51 亿元到 10.86 亿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2.72 亿元到 4.07 亿元,同比增加 40%到 6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715,241,427
股,占公司总股本 40.90%,陆永华先生直接持有股份 79,852,5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4.5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股权质押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1 年 2 月 1 日、2021 年 2 月 2 日连续 2 个交易日
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截至 2021 年 2 月 2 日收盘,公司发行的林洋转债收盘价格为 87.42
元/张,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所在的光伏行业政策、市场环境、价格波动、行业技术水平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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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如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对公司未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
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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