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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林洋能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4-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林洋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能源”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林洋能源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1,264,663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68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2,799,999,860.8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3,711,262.57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56,288,598.27 元。截止 2016 年 4 月 28 日,上述资金
已全部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6]第 114500 号《验资报告》。

       上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300MW 光伏发电项目                       260,000             253,000
   2      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27,000              27,000
                       合计                        287,000             280,000
    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第二
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来“300MW 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
135MW 项目变更为安徽、江苏和山东地区的光伏电站。该议案经 2016 年 10 月
17 日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18 年 4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原计划建设的
20MW 项目变更为泗洪县天岗湖乡 36MW 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该议
案经 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截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
“300MW 光伏发电项目”已全部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 2,535,400,809.38
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255,796,753.62 元(含利息收入)。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
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二期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人民币 25,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
要求提前归还募集资金。

    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
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