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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能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5-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见证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
响,本所王卫东、张小龙律师采取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
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以及本
次股东大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 666 号公司一楼多功能
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
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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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以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3 名,代表股份 821,243,9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8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 12 名(注:包
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37,330,1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5 名,合计代表股份 858,574,1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6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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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8.《关于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10.《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 年度报酬以及继续聘
请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2.《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1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7.《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8.《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19.《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议案》;
     20.《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1.《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22.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陆永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陆丹青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陆永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虞海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3.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崔吉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甘丽凝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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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选举苏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4.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张桂琴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张天备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审议事项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在审议议案 8《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与该议案有关联的股东回避了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陆永华先生、陆丹青女士、陆永新先生和
虞海娟女士被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崔吉子先生、甘丽凝女士和
苏凯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张桂琴女士和张天备女士被选举
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
有效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
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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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强                    经办律师: 王卫东




                                                 张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