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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17-01-1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中所列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包括:
    (一)本行董事和董事会;
    (二)本行监事和监事会;
    (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四)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行任一类别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及其他参与本行管理的
人员。
   第四条     本行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任何获悉本行拟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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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
息泄露。
   第五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本行信息披露工作出现
违规、失误,或给本行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本行将按照有
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暂缓披露。
   第七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
形,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
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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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务。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履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
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此类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应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登记表》,以书面
形式将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
的期限、知情人名单及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材料报送本行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申请人应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本行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本行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的事项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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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密
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送事项进展。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已作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核实情
况,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本行应当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发生异常波动。
   于本条第(二)项情形下,除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外,还
应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本行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制
度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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