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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银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2017-01-1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年度
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以及本行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指年报、年
度业绩预告、年度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错以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
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本行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严格执行财务报告相关内控制度,确保年报、年度业绩预
告、年度业绩快报真实、公允的反映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第二章   重大差错认定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差错,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
大差错: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
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行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其他内部制度,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
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
    (六)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
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七)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六条 有关人员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由本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行员工违规行
为处理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对本行责任人按照
本制度及本行其他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应当遵
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问责的轻重应当与有关责任人违规事实、情节轻重、
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 对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本行责任人,可采取
的责任追究形式包括:
   (一) 经济处理;
    (二)纪律处分,由轻到重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撤职、留行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由轻到重包括但不限于:诫勉谈话或通报
批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强制调岗、违纪劝退、违纪解除劳
动合同等。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并行适用。对于因舞弊
等违法行为导致重大差错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故意造成差错且情节严重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四)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六)对本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
    (七)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八)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
    (一)有关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二)初次或者因过失出现差错,且情节较轻的;
    (三)差错出现后,能主动检查纠正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
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时,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不时颁布、修
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本行章程及本行员工违规行为
处理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本行境内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