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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17-01-1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本行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监督、管理及备案等相
关工作。
   第三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
子公司、本行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中介机构等应配
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本行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工具)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尚未公开披露是指尚未
在本行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本行证券上市交易所指定网站或本行网
站正式对外披露。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本行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主
要财务指标,以及业务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本行权益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六)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行产生重
大影响;
    (八)本行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九)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本行收购、并购、重组、重大投资有关方案,以及重大资
产购置、出售的决定;
   (十一)本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十二)本行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债务证券、可转换债
券、期权或权证等融资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以及由此形成的董事
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
    (十三)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协议或者意向书等,可能对本行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规定
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六)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十七)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八)单项资产出现重大风险或需要计提重大资产减值准备;
    (十九)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二十一)本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
押、出售、报废金额重大;
    (二十二)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三)本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本行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本行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七)法院裁决或监管机构作出禁止本行主要股东转让其
股份的决定;任一股东所持本行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八)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挤兑、重大诈骗、
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
   (二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十二)本行的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
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公司的经营或盈
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十三)有关监管机构、本行证券上市地交易所或本行认定
的可能对本行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上述所称“重大”、“重要”的判定标准依照本行证券上市地有
关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文件对相关事项
的“重大”、“重要”原则进行判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行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涉及);
   (三)本行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总行各部门、各经营单位、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中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
相关人员;
   (五)受托事项涉及本行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
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
印刷商等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六)可能影响本行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接收过本行尚未披露内幕信息的外部行政管理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
   (八)本行证券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本行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
等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
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本行的关
系、获取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原由等。
   第十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在依法公开披露前,当本行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事项
发生时,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事项的 1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
报送部门或单位于规定期间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
有权依据相关事项进展及信息披露情况要求报送部门或单位及时补
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息。
   (三)报送部门或单位应最迟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完成本部
门或单位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填报工作,经部门或单
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各一级分行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由总行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收集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行相关牵头部门负责搜
集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报送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内幕信息报告及补充
完善的责任人,也是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完整
填报、及时提交的责任人。同时,各报送部门或单位应指定专门的
联系人,负责具体办理内幕信息报送及组织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填报及提交事宜。
   (四)董事会办公室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完整性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根据有关规定向
本行证券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研究、发起涉及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股价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将有关事项通知本行,并填写和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
工作。
   本行聘请的中介机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掌握本行内幕信息的,
应签订保密协议,并由与该中介机构业务往来的总行各部门、各经
营单位或控股子公司按照上述流程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股价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并报送总行业务对应部门,总行业务对应部门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
报备。
   第十二条   总行各部门、各经营单位、控股子公司及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境内
外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披露前需经常性向特定外部单位报
送我行内幕信息的,应将特定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
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同时按照上述流程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填报工作,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并通报信息更新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位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变动等
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
公室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变更调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本行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的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有关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备案材料至少保
存十年。


                   第五章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本行若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除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填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督促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进程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
项概要、参与人员、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筹划决策的时间
及方式等。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第十六条涉及的重大事项依法公开披露后,
本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向本行证券上市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
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本行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配合他人操纵本行证券的交易价格或制造虚假市场等各类内幕交易。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且应妥善保管
内幕信息、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过程中的信息保密等。
   第二十二条 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的规定必须报送之外,本行原则上不得向
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的
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总行各部门、各经营单位、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的规
定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将报送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提醒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限
定使用范围、保守相关秘密、做好登记工作,并告知其禁止内幕交
易,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
法约束。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出现下列
违规情形,给本行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本行可视情节轻重对违
反本办法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
   (一)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
券的;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行保留
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交易所的规定或本行章程修改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修改
后内容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行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