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7-02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0.3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发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7/19 - 2017/7/20 2017/7/21 2017/7/20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7 年 6 月 23 日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004,4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共计派发现 1 金红利 3,002,225,000 元,转增 1,801,335,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7,805,785,000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发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7/19 - 2017/7/20 2017/7/21 2017/7/20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BANCO SANTANDER,S.A.)、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2 家外资 股东及本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2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本公司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 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3)对于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6)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7)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5,404,000,000 1,621,200,000 7,025,2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600,450,000 180,135,000 780,585,000 1、 A 股 600,450,000 180,135,000 780,585,000 3 三、股份总数 6,004,450,000 1,801,335,000 7,805,785,0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本次转增后,按新股本总额 7,805,785,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16 年度每股收益为 2.00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本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476988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2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