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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银行: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2-26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7-05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银监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沪银监复〔2017〕330 号)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2197 号)核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 亿股(以下简称“本次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截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本次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 , 扣 除 已 支 付 的 发 行 费 用 后 实 收 募 集 资 金 为 人 民 币
19,960,000,000 元,已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上述实收募集资金仍需扣
除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5,400,000 元 并 获 得 增 值 税 进 项 抵 扣 金 额 人 民 币
2,569,811.33 元 。 故 本 公 司 本 次 优 先 股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9,957,169,811.33 元。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验证,并出具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
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170068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规定,就本次优先股发行,本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与国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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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600703003462713。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就本次优先股发行,本公司已开设专户,截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专户
余额为人民币 19,96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本公司按月(公历每月 15 日前)向保荐机构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
    4、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本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保荐机构有权要求本公司改正并配合
调查募集资金专户。
    6、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7、《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自本公司、保荐机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以下日期(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且保荐机构收到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凭证之日和保荐机构对本公司持续督导
期结束之日)较早者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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