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2017-12-2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
声 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行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
概览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核 准,不表明其对上市公 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其对本次优先股的价值或投
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
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概览的编制主要是为了方便投资者快速浏览,投资者如欲申购,务请在申购
前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发行人的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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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
目 录
释 义 .................................................................................................................................. 1
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 3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 4
二、本次发行的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5
(一)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 5
(二)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提示 ............................................................................ 10
(三)本次发行的时间安排..................................................................................... 17
(四)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17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 23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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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概览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行/发行人/上海银行 指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募集说 明书概 览/本 募集 说明 指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 股募
书概览/本概览 集说明书概览》
募集说明书 指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 股募
集说明书》
本次发行/本次优先股发行 指 发行 人于 境内 非公 开 发行 规模 不超 过200 亿元
人民币优先股的行为
本次优先股 指 发行 人于 境内 非公 开 发行 的规 模不 超 过200亿
元人民币的优先股
《资本管理办法》 指 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
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章程/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制定并定期或不定期修订的《上海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 持有
的、符合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 风险
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 持有
的、符合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 加权
资产之间的比率
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 持有
的、符合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 资产
之间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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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A股普通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该等股份以人民 币认
购和交易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外汇管理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社保基金理事会 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合格投资者 指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
规定的,可以购买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投资者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发行人审计师 指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信评级机构 指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 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
元/万元/百万元/亿元 指 除非文中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万元/百万元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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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上海银行
注册资本 人民币 7,805,785,000 元
法定代表人 金煜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控股股东或实际
本行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控制人
行业分类 货币金融服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主要产品及服务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
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发行人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审计机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级机构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未决诉讼、未决 截至 2017 年 9 月 11 日,本行及下属企业作为原告的单笔争
仲裁、对外担保 议标的本金金额或争议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未取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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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重大事项 生效判决/裁决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32 件,涉及本金金额或争议
金额合计约 159,820.98 万元。该等本行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主要
系商业银行在正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借款纠纷案件,本行
通过起诉的方式以收回本金等,标的金额占本行 2017 年 6 月末
净资产的 1.32%。本行已按照相关会计政策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同时,本行制定了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文件,对授信业务开展及
贷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本行还根据特殊资产经
营管理的相关制度文件加大特殊资产清收和处置力度,提升资产
保全效率,建立健全风险资产经营机制。
截至 2017 年 9 月 11 日,本行及下属企业作为被告的且单笔
争议标的本金金额或争议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未取得生效
判决/裁决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4 件,涉及本金金额或争议金额合
计约 47,835.53 万元。该等本行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的标的金额
占本行 2017 年 6 月末净资产的 0.39%,该等案件不会对本行的
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上述未决诉讼或仲裁不会
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担保业务属于本行日常经营活动中常规的表外业务之一。报
告期内,本行除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
事项。
经核查,本行开展 的对外担保业 务以开出保函 为主。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行对外担保业务的余额为 494.09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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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的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会计
处理及税项安排
(一)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1 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价格 以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3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数量不超过 2 亿股(含 2 亿股)。
4 发行规模 募集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
本次优先股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监管机构核准后按照
5 发行方式
相关程序一次发行。
6 是否累积 否
7 是否参与 否
8 是否调息 是
本次优先股每年派发一次现金股息,计息本金为届时已发行
且存续的相应期次优先股票面总金额,计息起始日为相应期次优
先股的发行缴款截止日,即 2017 年 12 月 19 日。优先股股东所
股息支付
9 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方式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优 先股发行的缴款 截止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
日,即 12 月 19 日。如该日不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本次优先股采用可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即在一个股息率调
整期内以约定的相同股息率支付股息,随后每隔 5 年重置一次。
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其中,基准
利率为本次优先股发行 缴款截止日或基 准利率调整日( 重定价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当天)待偿期为五年的国债收益率算
票面股息率
10 术平均值,基准利率自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起每五年调整
的确定原则
一次;固定溢价以本次发行时确定的票面股息率扣除发行时的基
准利率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在重定价日,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内的股息率
水平,确定方式为根据重定价日的基准利率加首次定价时所确定
的固定溢价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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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优先股发行时 的基准利率为 本次优先股发 行缴款截止
日(即 2017 年 12 月 19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当天)中国
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以下同)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
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五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
(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票面股息率重定价日的基准利率为
本次优先股基准利率调整日(重定价日,即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
截止日起每满五年的当日,12 月 19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
当天)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五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如果该利率不能在重定价日获得,则以重定价日前可获得的最近
二十个交易日的待偿期 为五年的中国国 债收益率算术平 均值为
该重定价日的基准利率。
本次优先股首个股 息率调整期的 票面股息率通 过市场询价
确定为 5.20%,其中基准利率为 3.86%,固定溢价为 1.34%。票
面股息率不高于本行最 近两个会计年度 的年均加权平均 净资产
收益率1 。
(1)在确保本行资本状况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的前
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
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本
次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股息的支付不
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2)本行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本次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
股息发放 成违约事件。本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优先股股息用于偿付其他
11
的条件 到期债务。取消优先股 派息除构成对普 通股的股息分配 限制以
外,不构成对本行的其他限制。
(3)本行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授权决定。若部分或全部取消优先股派息,需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本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应在付息日前至少
十个工作日通知优先股股东。如本行全部或部分取消本次优先股
的派息,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至恢复全额支付股息 2 前,
1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
订)》的规定确定,以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口径进行计算。
2
恢复全额支付股息,指本行决定重新开始向优先股股东派发全额股息,但由于本次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
支付方式,因此本行不会派发以前年度已经被取消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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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1、强制转股的触发条件
(1)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即核心一级资
本充足率降至 5.125%(或以下)时,本行有权在无需获得优先
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 届时已发行且存 续的本次优先股 按照票
面总金额全部或部分转为 A 股普通股,并使本行的核心一级资
本充足率恢复到 5.125%以上。在部分转股情形下,本次优先股
按同等比例、以同等条件转股。
(2)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有权在无需获
得优先股股东同意的情 况下将届时已发 行且存续的本次 优先股
按照票面总金额全部转为 A 股普通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
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①中国银监会认定若不
进行转股或减记,本行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
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存。
当本次优先股转换为 A 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
复为优先股。本行发生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形时,应当
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12 转换安排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2、强制转股期限
本次优先股的强制 转股期自发行 完成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
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3、强制转股价格
本次优先股初始强 制转股价格为 审议本次优先 股发行的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即人民币 23.57 元/股)。本行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本次优先股的强制转股价格调整为 18.13 元/股。
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本行
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低于市价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
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如优先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或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上述情况出
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强制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但本行派发
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不会导致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
方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 =P0 ×1/(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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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 ×(N+Q×(A/M))(N+Q);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 为该次普通股送
股率或转增股本率,N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本行普通股总股
本数,Q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格
或配股价格,M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公告日(指已生效且
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股 条款的公告)前 一个交易日普通 股收盘
价,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
当本行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
行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
先股股东的权益时,本行有权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
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及 平衡本行优先股 股东和普通股股 东权益
的原则调整强制转股价格。该等情形下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机制
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4、强制转股比例及确定原则
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应当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并
由董事会根据中国银监会批准和股东大会授权,确认所需进行强
制转股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对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实施
全部或部分强制转股,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
其中:Q 为每一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优先股转换为 A 股
普通股的股数;V 为强制转股涉及的优先股的票面总金额;P 为
截至发生强制转股时按 照调整公式经累 积调整后的有效 的强制
转股价格。
本次优先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余额,本行将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如无相关规定,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
倍。
当触发事件发生后,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将根据上述
计算方式,全部转换或按照同等比例部分转换为对应的 A 股普
通股。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本行控制权变化的,还应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强制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实施强制转股的优 先股任何尚未 支付的应付股 息将不再支
付。因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而增加的本行 A 股普通股享有与原
A 股普通股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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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形成的 A 股普通股
股东)均参与当期普通股股利分配。
1、赎回权行使主体
本次优先股的赎回权为本行所有,并以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
准为前提。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本次优先股无到期日。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本行对
本次优先股没有行使赎回权的计划,投资者也不应形成本次优先
股的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
自发行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14 日)起 5 年后,如果得到
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本行有权于每年的付息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
13 回购安排 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赎回期为发行之日起 5 年后至本次优先股
被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本行行使赎回权需要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本行使用同
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
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2)本
行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管
资本要求。
3、赎回价格
本次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票面金额加当期已宣告但尚未支
付的股息。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在对本行经营状况
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监管规定,出具了《上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信用评级报告》。根据该
评级报告,本行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
14 评级安排
次优先股的信用等级为 AA+。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将在本次优先股的
存续期内对本行和本次优先股进行定期跟踪评级或不定期跟踪
评级。
15 担保安排 本次优先股发行无担保安排。
16 限售期 本次优先股不设限售期。
本次优先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17 转让安排 转让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或交易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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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1、表决权恢复条款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存续期
内,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本
次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的方案次日起,本次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
共同表决。
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Q=V/E,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其中:V 为恢复表决权的每一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
表决权恢复 金额;E 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8
的安排 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人民币 23.57
元/股)进行除权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模拟转股价格的
调整方式与强制转股条款对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一致。本行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优先股的模拟转股价格调
整为 18.13 元/股。
2、表决权恢复的解除
本次优先股在表决权恢复后,表决权恢复至本行全额支付当
年股息之日止。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
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
他情形。
募集资金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本次优先股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
19
用途 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其他特别
20 无
条款说明
(二)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提示
本次优先股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根据中国证监会《优先
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该办法规定
交易安排的
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200 人,且相同条款
风险、交易
1 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不活跃的风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不上市交易,将在上交所非公开转让。根
险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转让实
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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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同时,上交所将按照时间先
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 报进行确认,对 导致优先股投资 者超过
200 人的转让申报不予确认。因此,本次优先股存在交易受限的
风险。
此外,本次优先股非公开发行后,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形
成活跃的二级市场,本次优先股存在交易不活跃、流动性不足的
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或者以合理价格或根本无法转让
本次优先股的交易风险。
(1)在确保本行资本状况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的前
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
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本
次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股息的支付不
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2)本行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本次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
成违约事件。本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优先股股息用于偿付其他
影响股息支
2 到期债务。取消优先股 派息除构成对普 通股的股息分配 限制以
付的因素
外,不构成对本行的其他限制。
(3)本行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授权决定。若部分或全部取消优先股派息,需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本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应在付息日前至少
十个工作日通知优先股股东。如本行全部或部分取消本次优先股
的派息,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至恢复全额支付股息 3 前,
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1、回购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本次优先股不设置回售条款,
设置回购条 但设置有条件赎回条款。本次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行使赎回
款或强制转 权或向本行回售优先股。
3 换为普通股 自发行之日起 5 年后,如果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本行有
条款带来的 权于每年的付息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赎回
风险 期为发行之日起 5 年后至本次优先股被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若本行行使赎回权,优先股的存续期将缩短,优先股投资者
未来的利息收入也将相应减少,优先股投资者可能无法按照既定
3
恢复全额支付股息,指本行决定重新开始向优先股股东派发全额股息,但由于本次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
支付方式,因此本行不会派发以前年度已经被取消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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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计划持有本次优先股,并可能难以获得与本次发行优先股
投资收益水平相当的投资机会,从而面临持有期限不确定和预期
收益下降的风险。
2、强制转股风险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与二级资
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后,本行有权
在无需获得优先股股东 同意的情况下将 届时已发行且存 续的本
次优先股按照票面总金额全部或部分转为 A 股普通股。当本次
优先股转换为 A 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
由于优先股投资者 在购买本次优 先股时无法预 期强制转股
触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其实际发生时间可能无法契合优先股投资
者的实际投资意愿和资金使用计划,且转股是不可恢复的,从而
使投资者可能面临预期收益下降和持有期限不确定的风险。如果
发生上述强制转股事项,本次优先股的投资者将不能再按照约定
的股息率优先取得股息收入,也不再拥有优先于本行普通股股东
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同时,在强制转股情况下,本行普通股市场
价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从而对转股后普通股的市场价值及投资
者收益带来一定风险。
1、表决权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情况下,本次优先股股
东无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如出现以下情
况之一的,本次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
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本行
持有的本次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本次发行的
(2)一次或累计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4 其他重大事
(3)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项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 涉及审议上述 事项的,应通 知优先股股
东,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
东的规定程序。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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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行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情况的说明
(1)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行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行针对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可进行中期分红。
本行董事会在拟定分配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独立董
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将通过多种
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本行在盈利年度可分配股利。除特殊情况外,本行在当年盈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的情况下并在 满足本行正常经 营资金
需求的情况下,本行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一年度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该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
本款所述特殊情况是指:
① 资本充足率已低于监管标准,或预期实施现金分红后当
年末资本充足率将低于监管标准的情况;
② 已计提准备金未达到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的情况;
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④ 其他本行认为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
况。
本行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本行根据经营情况 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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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意见,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行针对优先股股东的支付股息政策如下:
① 本行发行的优先股可采取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固
定股息率水平及浮动股 息率计算方法依 据优先股发行文 件的约
定执行。除法律、法规或本行股东大会另有决议外,本行已发行
且存续的优先股采用可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在一个股息率调整
期内以约定的相同股息率支付股息;
② 本行应当以现金方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本行在向
优先股股东全额支付每年约定的股息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
利润;
③ 本行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应对优先股股东分
派股息,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本行有权全
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
④ 本行发行的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特定
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派发的股息或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
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⑤ 本行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获得股息后,不再同
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本行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分红 政策的执行
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2)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符合分红当年有
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清晰明
确,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并经过了独立董事的审议同意。中小
股东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对业务经营活动及利润
分配等提出建议或质询等方式表达意见和诉求,且全体股东依法
享有本行未分配利润,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3)本行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行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为
354.78 亿元。
3、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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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次计划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 H 股上市外,本行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不排除根据本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和监管要求等,采取
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多种方式,以补充本行资本的可能性。截至
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除本次计划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 H 股上
市外,本行尚无其他股权融资计划。
4、本次发行对原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和承诺事项
本行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董事会四届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提案》,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本行实际
情况,提出了相关具体措施。
(1)本次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由于优先股股东按 照约定股息率 优先于普通股 股东获得利
润分配,在不考虑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前提下,本次优先股的股
息支出将一定程度上摊薄本行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税后净利润,
因此短期内本行的净资 产收益率和基本 每股收益等指标 可能出
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存
在被摊薄的风险。
但是,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将通过有效配置资本资源,
从而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如果本行在资本补充后及时有效
地将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各项主营业务,将直接产生效益。同时,
优先股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在本行保持目前资本经营效率的前提
下,产生的杠杆效应进一步支持本行业务发展,提高本行营业收
入和净利润水平,将对本行普通股股东净资产收益率及归属于普
通股股东每股收益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行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募集资金
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
力。本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产质量
稳定;强化资本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深化改革创新、推动业务
发展模式转变;注重股东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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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
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
本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以下承诺:
①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②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 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
④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 若本行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本行股权
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行就摊薄即期回 报制定的填补 回报措施不等 于对本行未
来利润作出保证。本行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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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的时间安排
1 发行首日 2017 年 12 月 14 日
2 发行日期 2017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
3 申购日期 2017 年 12 月 14 日
4 开始转让日期 详见后续本行关于本次优先股转让的公告。
上市交易或 本次优先股不设限售期,发行后不上市交易,将在上
5
转让的安排 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四)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2014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和财会(2014)13 号《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
会计处理规定》等国内会计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次优先股的主要
发行条款,本次优先股不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
务,且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
本次优先股 务。因此,本次优先股将作为权益工具核算。
1
的会计处理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
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会计处理的
专项意见》,“基于我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相关条款的
阅读和相关会计准则的理解,对于上海银行拟定的会计处理原
则,即: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分类为权益工具,在会计处
理上按照权益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我们没有发现管理层的该观
点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
本次优先股的投资者应遵守我国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及有关机构的规定。本税务分析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
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本次优先股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做出。除个别税种外(如印花税),
股息的税务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未针对投资优先股的税务处理做出专门明
2
处理及相关 确规定。根据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本次优先股作为权益性投
税项安排 资工具,其税务处理将参照普通股。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
更或相关监管部门就优先股投资与交易出台专门的税务法规,本
税务分析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或新出台的优先股投资与交易
的专门税务法规执行。下列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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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依据,也不涉及投资本次优先股可能出现的税务后果,投资者
应就有关事项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本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
任。
(一)优先股交易与转让
优先股交易与转让环节主要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三
个税项。具体情况如下:
1、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
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 号),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
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
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会《 股份 制试 点 企业 有关 税收 问 题的 暂行 规定 》 (国 税发
[1992]137 号),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
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
理工作通知》(国税发[1997]129 号),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
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
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
记公司代扣代缴。
因此,证券交易印花税应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
2、增值税
(1)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
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
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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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3、对香港
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
务。”
因此,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交易与转让优先股免征增值税。
(2)社会保障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
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 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
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
税。
(3)其他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
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等金融商品,以及基金、信托、
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 理产品和各种金 融衍生品等其他 金融商
品,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 6%。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其
他投资者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缴纳增值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所得税
(1)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社会保障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 号)和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个人转让除
上市公司限售股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4]78 号),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证券投
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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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 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
的利息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 号),对社保基金从证券市
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
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和中 国证监会 《关于 QFII 和
RQFII 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 得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 号),从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其他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 63 号)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等财产获得的差价收入应缴纳企业所
得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 63 号),
转让股权等财产的其他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应自行缴纳企业所
得税。但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
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
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优先股股息发放
目前尚无针对优先股股息发放的所得税税务规定,由于本次
发行的优先股所支付的股息采用税后列支的方式,因此参考普通
股分红的所得税税务规定:
1、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 股息 红 利 差 别 化个 人 所 得 税 政策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 ( 财税
[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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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 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
策的通知》,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0%。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
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法人投资者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 63 号),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
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
务院令第 512 号),上述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
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
取得的投资收益。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
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
支付或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QFII 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 后按照税收协定 的规定执行;涉 及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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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4、社保基金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 号)的规定,对社保基
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
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红利
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
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
入。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
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其他投资者所得税相关规定
除上述提及的投资者外,其他投资者取得优先股股息将按照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优先股赎回
优先股赎回环节可 参照优先股交 易与转让环节 适用的相关
税收政策。
(四)优先股转股
优先股转股环节的税务处理尚不明确,将根据有权机关未来
具体监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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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项 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百万元) 1,759,999 1,755,371 1,449,140 1,187,452
归 属于 母 公 司股 东 的 权益 ( 百 万
124,185 115,769 92,390 73,970
元)
(1)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11.22 11.13 10.32 10.38
(1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11.23 11.13 10.32 10.38
(1)
资本充足率 (%) 13.27 13.17 12.65 12.57
2017 年
项 目 1-9 月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百万元) 24,427 34,409 33,159 28,098
净利润(百万元) 11,648 14,325 13,043 11,4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百万
11,658 14,308 13,002 11,376
元)
扣 除非 经 常 性损 益 后 归属 于 母 公
(2 ) 11,574 14,235 12,914 11,327
司股东的净利润 (百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49 2.61 2.47 2.4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49 2.61 2.47 2.46
( 3) (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90 14.35 15.67 18.4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百
(86,614) 170,846 60,143 106,041
万元)
现金分红(百万元,含税) - 3,002.23 - 1,128.96
注:(1)按照中国银监会发 布的《资本管理办 法》及其相关规 定计算;
(2)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 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 经常性损
益(2008 )》要求计算;
(3)2017 年 1-9 月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为年化数据;
(4)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 产收益率
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0 年 修订)要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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