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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2017-12-2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




                                 声       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行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
概览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核 准,不表明其对上市公 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其对本次优先股的价值或投
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
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概览的编制主要是为了方便投资者快速浏览,投资者如欲申购,务请在申购

前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发行人的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I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




                                                                目          录



释     义 .................................................................................................................................. 1

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 3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 4

二、本次发行的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5

     (一)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 5

     (二)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提示 ............................................................................ 10

     (三)本次发行的时间安排..................................................................................... 17

     (四)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17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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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概览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行/发行人/上海银行            指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募集说 明书概 览/本 募集 说明   指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 股募

书概览/本概览                        集说明书概览》
募集说明书                      指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 股募
                                     集说明书》
本次发行/本次优先股发行         指   发行 人于 境内 非公 开 发行 规模 不超 过200 亿元
                                     人民币优先股的行为
本次优先股                      指   发行 人于 境内 非公 开 发行 的规 模不 超 过200亿
                                     元人民币的优先股
《资本管理办法》                指   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

                                     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章程/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制定并定期或不定期修订的《上海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 持有
                                     的、符合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 风险
                                     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 持有
                                     的、符合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 加权

                                     资产之间的比率
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 持有
                                     的、符合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 资产
                                     之间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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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A股普通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该等股份以人民 币认
                              购和交易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外汇管理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社保基金理事会           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合格投资者               指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

                              规定的,可以购买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投资者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发行人审计师             指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信评级机构             指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   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
元/万元/百万元/亿元      指   除非文中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万元/百万元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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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上海银行

   注册资本                               人民币 7,805,785,000 元

  法定代表人                                       金煜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控股股东或实际
                                       本行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控制人
   行业分类                                    货币金融服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主要产品及服务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
                        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发行人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审计机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级机构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未决诉讼、未决              截至 2017 年 9 月 11 日,本行及下属企业作为原告的单笔争
仲裁、对外担保          议标的本金金额或争议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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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重大事项             生效判决/裁决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32 件,涉及本金金额或争议
                       金额合计约 159,820.98 万元。该等本行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主要
                       系商业银行在正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借款纠纷案件,本行
                       通过起诉的方式以收回本金等,标的金额占本行 2017 年 6 月末
                       净资产的 1.32%。本行已按照相关会计政策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同时,本行制定了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文件,对授信业务开展及
                       贷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本行还根据特殊资产经
                       营管理的相关制度文件加大特殊资产清收和处置力度,提升资产
                       保全效率,建立健全风险资产经营机制。
                           截至 2017 年 9 月 11 日,本行及下属企业作为被告的且单笔
                       争议标的本金金额或争议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未取得生效
                       判决/裁决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4 件,涉及本金金额或争议金额合
                       计约 47,835.53 万元。该等本行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的标的金额
                       占本行 2017 年 6 月末净资产的 0.39%,该等案件不会对本行的
                       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上述未决诉讼或仲裁不会
                       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担保业务属于本行日常经营活动中常规的表外业务之一。报
                       告期内,本行除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
                       事项。
                           经核查,本行开展 的对外担保业 务以开出保函 为主。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行对外担保业务的余额为 494.09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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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的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会计
                                     处理及税项安排


(一)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1          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价格               以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3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数量不超过 2 亿股(含 2 亿股)。
4       发行规模               募集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
                               本次优先股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监管机构核准后按照
5       发行方式
                           相关程序一次发行。
6       是否累积               否
7       是否参与               否
8       是否调息               是
                               本次优先股每年派发一次现金股息,计息本金为届时已发行
                           且存续的相应期次优先股票面总金额,计息起始日为相应期次优
                           先股的发行缴款截止日,即 2017 年 12 月 19 日。优先股股东所
        股息支付
9                          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方式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优 先股发行的缴款 截止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
                           日,即 12 月 19 日。如该日不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本次优先股采用可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即在一个股息率调
                           整期内以约定的相同股息率支付股息,随后每隔 5 年重置一次。
                               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其中,基准
                           利率为本次优先股发行 缴款截止日或基 准利率调整日( 重定价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当天)待偿期为五年的国债收益率算
       票面股息率
10                         术平均值,基准利率自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起每五年调整
       的确定原则
                           一次;固定溢价以本次发行时确定的票面股息率扣除发行时的基
                           准利率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在重定价日,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内的股息率
                           水平,确定方式为根据重定价日的基准利率加首次定价时所确定
                           的固定溢价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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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优先股发行时 的基准利率为 本次优先股发 行缴款截止
                           日(即 2017 年 12 月 19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当天)中国
                           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以下同)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
                           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五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
                           (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票面股息率重定价日的基准利率为
                           本次优先股基准利率调整日(重定价日,即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
                           截止日起每满五年的当日,12 月 19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
                           当天)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五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如果该利率不能在重定价日获得,则以重定价日前可获得的最近
                           二十个交易日的待偿期 为五年的中国国 债收益率算术平 均值为
                           该重定价日的基准利率。
                               本次优先股首个股 息率调整期的 票面股息率通 过市场询价
                           确定为 5.20%,其中基准利率为 3.86%,固定溢价为 1.34%。票
                           面股息率不高于本行最 近两个会计年度 的年均加权平均 净资产
                           收益率1 。
                               (1)在确保本行资本状况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的前
                           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
                           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本
                           次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股息的支付不
                           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2)本行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本次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
        股息发放           成违约事件。本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优先股股息用于偿付其他
11
          的条件           到期债务。取消优先股 派息除构成对普 通股的股息分配 限制以
                           外,不构成对本行的其他限制。
                               (3)本行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授权决定。若部分或全部取消优先股派息,需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本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应在付息日前至少
                           十个工作日通知优先股股东。如本行全部或部分取消本次优先股
                           的派息,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至恢复全额支付股息 2 前,


1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
订)》的规定确定,以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口径进行计算。
2
  恢复全额支付股息,指本行决定重新开始向优先股股东派发全额股息,但由于本次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
支付方式,因此本行不会派发以前年度已经被取消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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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


                         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1、强制转股的触发条件
                             (1)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即核心一级资
                         本充足率降至 5.125%(或以下)时,本行有权在无需获得优先
                         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 届时已发行且存 续的本次优先股 按照票
                         面总金额全部或部分转为 A 股普通股,并使本行的核心一级资
                         本充足率恢复到 5.125%以上。在部分转股情形下,本次优先股
                         按同等比例、以同等条件转股。
                             (2)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有权在无需获
                         得优先股股东同意的情 况下将届时已发 行且存续的本次 优先股
                         按照票面总金额全部转为 A 股普通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
                         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①中国银监会认定若不
                         进行转股或减记,本行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
                         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存。
                             当本次优先股转换为 A 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
                         复为优先股。本行发生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形时,应当
                         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12    转换安排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2、强制转股期限
                             本次优先股的强制 转股期自发行 完成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
                         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3、强制转股价格
                             本次优先股初始强 制转股价格为 审议本次优先 股发行的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即人民币 23.57 元/股)。本行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本次优先股的强制转股价格调整为 18.13 元/股。
                             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本行
                         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低于市价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
                         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如优先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或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上述情况出
                         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强制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但本行派发
                         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不会导致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
                         方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 =P0 ×1/(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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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于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 ×(N+Q×(A/M))(N+Q);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 为该次普通股送
                       股率或转增股本率,N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本行普通股总股
                       本数,Q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格
                       或配股价格,M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公告日(指已生效且
                       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股 条款的公告)前 一个交易日普通 股收盘
                       价,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
                              当本行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
                       行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
                       先股股东的权益时,本行有权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
                       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及 平衡本行优先股 股东和普通股股 东权益
                       的原则调整强制转股价格。该等情形下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机制
                       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4、强制转股比例及确定原则
                              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应当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并
                       由董事会根据中国银监会批准和股东大会授权,确认所需进行强
                       制转股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对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实施
                       全部或部分强制转股,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
                              其中:Q 为每一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优先股转换为 A 股
                       普通股的股数;V 为强制转股涉及的优先股的票面总金额;P 为
                       截至发生强制转股时按 照调整公式经累 积调整后的有效 的强制
                       转股价格。
                              本次优先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余额,本行将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如无相关规定,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
                       倍。
                              当触发事件发生后,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将根据上述
                       计算方式,全部转换或按照同等比例部分转换为对应的 A 股普
                       通股。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本行控制权变化的,还应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强制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实施强制转股的优 先股任何尚未 支付的应付股 息将不再支
                       付。因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而增加的本行 A 股普通股享有与原
                       A 股普通股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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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形成的 A 股普通股
                            股东)均参与当期普通股股利分配。
                                1、赎回权行使主体
                                本次优先股的赎回权为本行所有,并以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
                            准为前提。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本次优先股无到期日。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本行对
                            本次优先股没有行使赎回权的计划,投资者也不应形成本次优先
                            股的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
                                自发行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14 日)起 5 年后,如果得到
                            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本行有权于每年的付息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
13       回购安排           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赎回期为发行之日起 5 年后至本次优先股
                            被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本行行使赎回权需要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本行使用同
                            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
                            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2)本
                            行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管
                            资本要求。
                                3、赎回价格
                                本次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票面金额加当期已宣告但尚未支
                            付的股息。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在对本行经营状况
                            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监管规定,出具了《上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信用评级报告》。根据该
                            评级报告,本行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
14       评级安排
                            次优先股的信用等级为 AA+。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将在本次优先股的
                            存续期内对本行和本次优先股进行定期跟踪评级或不定期跟踪
                            评级。
15       担保安排               本次优先股发行无担保安排。
16         限售期               本次优先股不设限售期。
                                本次优先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17       转让安排           转让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或交易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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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1、表决权恢复条款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存续期
                           内,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本
                           次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的方案次日起,本次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
                           共同表决。
                                  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Q=V/E,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其中:V 为恢复表决权的每一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
       表决权恢复          金额;E 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8
          的安排           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人民币 23.57
                           元/股)进行除权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模拟转股价格的
                           调整方式与强制转股条款对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一致。本行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优先股的模拟转股价格调
                           整为 18.13 元/股。
                                  2、表决权恢复的解除
                                  本次优先股在表决权恢复后,表决权恢复至本行全额支付当
                           年股息之日止。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
                           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
                           他情形。
        募集资金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本次优先股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
19
           用途            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其他特别
20                                无
        条款说明

(二)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提示

                                  本次优先股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根据中国证监会《优先
                           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该办法规定
       交易安排的
                           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200 人,且相同条款
       风险、交易
1                          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不活跃的风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不上市交易,将在上交所非公开转让。根
             险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转让实
                           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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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同时,上交所将按照时间先
                               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 报进行确认,对 导致优先股投资 者超过
                               200 人的转让申报不予确认。因此,本次优先股存在交易受限的
                               风险。
                                   此外,本次优先股非公开发行后,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形
                               成活跃的二级市场,本次优先股存在交易不活跃、流动性不足的
                               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或者以合理价格或根本无法转让
                               本次优先股的交易风险。
                                   (1)在确保本行资本状况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的前
                               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
                               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本
                               次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股息的支付不
                               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2)本行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本次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
                               成违约事件。本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优先股股息用于偿付其他
           影响股息支
    2                          到期债务。取消优先股 派息除构成对普 通股的股息分配 限制以
            付的因素
                               外,不构成对本行的其他限制。
                                   (3)本行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授权决定。若部分或全部取消优先股派息,需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本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应在付息日前至少
                               十个工作日通知优先股股东。如本行全部或部分取消本次优先股
                               的派息,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至恢复全额支付股息 3 前,
                               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1、回购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本次优先股不设置回售条款,
           设置回购条          但设置有条件赎回条款。本次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行使赎回
           款或强制转          权或向本行回售优先股。
    3      换为普通股              自发行之日起 5 年后,如果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本行有
           条款带来的          权于每年的付息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赎回
               风险            期为发行之日起 5 年后至本次优先股被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若本行行使赎回权,优先股的存续期将缩短,优先股投资者
                               未来的利息收入也将相应减少,优先股投资者可能无法按照既定


3
恢复全额支付股息,指本行决定重新开始向优先股股东派发全额股息,但由于本次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
支付方式,因此本行不会派发以前年度已经被取消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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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投资计划持有本次优先股,并可能难以获得与本次发行优先股
                           投资收益水平相当的投资机会,从而面临持有期限不确定和预期
                           收益下降的风险。
                               2、强制转股风险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与二级资
                           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后,本行有权
                           在无需获得优先股股东 同意的情况下将 届时已发行且存 续的本
                           次优先股按照票面总金额全部或部分转为 A 股普通股。当本次
                           优先股转换为 A 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
                               由于优先股投资者 在购买本次优 先股时无法预 期强制转股
                           触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其实际发生时间可能无法契合优先股投资
                           者的实际投资意愿和资金使用计划,且转股是不可恢复的,从而
                           使投资者可能面临预期收益下降和持有期限不确定的风险。如果
                           发生上述强制转股事项,本次优先股的投资者将不能再按照约定
                           的股息率优先取得股息收入,也不再拥有优先于本行普通股股东
                           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同时,在强制转股情况下,本行普通股市场
                           价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从而对转股后普通股的市场价值及投资
                           者收益带来一定风险。
                               1、表决权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情况下,本次优先股股
                           东无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如出现以下情
                           况之一的,本次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
                           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本行
                           持有的本次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本次发行的
                               (2)一次或累计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4      其他重大事
                               (3)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项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 涉及审议上述 事项的,应通 知优先股股
                           东,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
                           东的规定程序。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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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行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情况的说明
                              (1)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行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行针对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可进行中期分红。
                       本行董事会在拟定分配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独立董
                       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将通过多种
                       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本行在盈利年度可分配股利。除特殊情况外,本行在当年盈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的情况下并在 满足本行正常经 营资金
                       需求的情况下,本行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一年度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该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
                       本款所述特殊情况是指:
                              ① 资本充足率已低于监管标准,或预期实施现金分红后当
                       年末资本充足率将低于监管标准的情况;
                              ② 已计提准备金未达到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的情况;
                              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④ 其他本行认为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
                       况。
                              本行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本行根据经营情况 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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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意见,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行针对优先股股东的支付股息政策如下:
                           ① 本行发行的优先股可采取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固
                       定股息率水平及浮动股 息率计算方法依 据优先股发行文 件的约
                       定执行。除法律、法规或本行股东大会另有决议外,本行已发行
                       且存续的优先股采用可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在一个股息率调整
                       期内以约定的相同股息率支付股息;
                           ② 本行应当以现金方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本行在向
                       优先股股东全额支付每年约定的股息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
                       利润;
                           ③ 本行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应对优先股股东分
                       派股息,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本行有权全
                       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
                           ④ 本行发行的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特定
                       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派发的股息或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
                       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⑤ 本行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获得股息后,不再同
                       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本行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分红 政策的执行
                       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2)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符合分红当年有
                       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清晰明
                       确,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并经过了独立董事的审议同意。中小
                       股东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对业务经营活动及利润
                       分配等提出建议或质询等方式表达意见和诉求,且全体股东依法
                       享有本行未分配利润,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3)本行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行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为
                       354.78 亿元。
                           3、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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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本次计划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 H 股上市外,本行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不排除根据本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和监管要求等,采取
                       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多种方式,以补充本行资本的可能性。截至
                       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除本次计划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 H 股上
                       市外,本行尚无其他股权融资计划。
                           4、本次发行对原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和承诺事项
                           本行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董事会四届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提案》,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本行实际
                       情况,提出了相关具体措施。
                           (1)本次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由于优先股股东按 照约定股息率 优先于普通股 股东获得利
                       润分配,在不考虑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前提下,本次优先股的股
                       息支出将一定程度上摊薄本行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税后净利润,
                       因此短期内本行的净资 产收益率和基本 每股收益等指标 可能出
                       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存
                       在被摊薄的风险。
                           但是,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将通过有效配置资本资源,
                       从而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如果本行在资本补充后及时有效
                       地将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各项主营业务,将直接产生效益。同时,
                       优先股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在本行保持目前资本经营效率的前提
                       下,产生的杠杆效应进一步支持本行业务发展,提高本行营业收
                       入和净利润水平,将对本行普通股股东净资产收益率及归属于普
                       通股股东每股收益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行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募集资金
                       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
                       力。本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产质量
                       稳定;强化资本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深化改革创新、推动业务
                       发展模式转变;注重股东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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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
                       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
                       本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以下承诺:
                           ①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②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 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
                           ④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 若本行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本行股权
                       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行就摊薄即期回 报制定的填补 回报措施不等 于对本行未
                       来利润作出保证。本行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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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的时间安排

1          发行首日                2017 年 12 月 14 日
2          发行日期                2017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
3          申购日期                2017 年 12 月 14 日
4        开始转让日期              详见后续本行关于本次优先股转让的公告。
          上市交易或               本次优先股不设限售期,发行后不上市交易,将在上
5
          转让的安排           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四)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2014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和财会(2014)13 号《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
                           会计处理规定》等国内会计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次优先股的主要
                           发行条款,本次优先股不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
                           务,且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
       本次优先股          务。因此,本次优先股将作为权益工具核算。
1
       的会计处理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
                           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会计处理的
                           专项意见》,“基于我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相关条款的
                           阅读和相关会计准则的理解,对于上海银行拟定的会计处理原
                           则,即: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分类为权益工具,在会计处
                           理上按照权益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我们没有发现管理层的该观
                           点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
                               本次优先股的投资者应遵守我国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及有关机构的规定。本税务分析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
                           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本次优先股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做出。除个别税种外(如印花税),
       股息的税务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未针对投资优先股的税务处理做出专门明
2
       处理及相关          确规定。根据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本次优先股作为权益性投
        税项安排           资工具,其税务处理将参照普通股。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
                           更或相关监管部门就优先股投资与交易出台专门的税务法规,本
                           税务分析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或新出台的优先股投资与交易
                           的专门税务法规执行。下列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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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依据,也不涉及投资本次优先股可能出现的税务后果,投资者
                       应就有关事项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本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
                       任。
                              (一)优先股交易与转让
                              优先股交易与转让环节主要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三
                       个税项。具体情况如下:
                              1、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
                       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 号),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
                       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
                       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会《 股份 制试 点 企业 有关 税收 问 题的 暂行 规定 》 (国 税发
                       [1992]137 号),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
                       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
                       理工作通知》(国税发[1997]129 号),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
                       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
                       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
                       记公司代扣代缴。
                              因此,证券交易印花税应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
                              2、增值税
                              (1)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
                       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
                       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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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3、对香港
                       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
                       务。”
                              因此,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交易与转让优先股免征增值税。
                              (2)社会保障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
                       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 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
                       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
                       税。
                              (3)其他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
                       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等金融商品,以及基金、信托、
                       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 理产品和各种金 融衍生品等其他 金融商
                       品,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 6%。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其
                       他投资者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缴纳增值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所得税
                              (1)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社会保障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 号)和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个人转让除
                       上市公司限售股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4]78 号),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证券投
                       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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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08]1 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
                       的利息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 号),对社保基金从证券市
                       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
                       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和中 国证监会 《关于 QFII 和
                       RQFII 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 得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 号),从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其他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 63 号)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等财产获得的差价收入应缴纳企业所
                       得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 63 号),
                       转让股权等财产的其他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应自行缴纳企业所
                       得税。但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
                       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
                       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优先股股息发放
                            目前尚无针对优先股股息发放的所得税税务规定,由于本次
                       发行的优先股所支付的股息采用税后列支的方式,因此参考普通
                       股分红的所得税税务规定:
                            1、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 股息 红 利 差 别 化个 人 所 得 税 政策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 ( 财税
                       [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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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 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
                       策的通知》,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0%。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
                       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法人投资者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 63 号),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
                       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
                       务院令第 512 号),上述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
                       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
                       取得的投资收益。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
                       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
                       支付或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QFII 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 后按照税收协定 的规定执行;涉 及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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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4、社保基金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 号)的规定,对社保基
                       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
                       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红利
                       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
                       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
                       入。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
                       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其他投资者所得税相关规定
                           除上述提及的投资者外,其他投资者取得优先股股息将按照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优先股赎回
                           优先股赎回环节可 参照优先股交 易与转让环节 适用的相关
                       税收政策。
                           (四)优先股转股
                           优先股转股环节的税务处理尚不明确,将根据有权机关未来
                       具体监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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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项      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百万元)                                      1,759,999      1,755,371         1,449,140        1,187,452
归 属于 母 公 司股 东 的 权益 ( 百 万
                                                         124,185         115,769            92,390           73,970
元)
                           (1)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11.22           11.13            10.32            10.38
                   (1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11.23           11.13            10.32            10.38
            (1)
资本充足率 (%)                                           13.27           13.17             12.65            12.57
                                                      2017 年
                  项      目                            1-9 月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百万元)                                        24,427          34,409            33,159           28,098
净利润(百万元)                                           11,648         14,325            13,043           11,4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百万
                                                           11,658         14,308            13,002           11,376
元)
扣 除非 经 常 性损 益 后 归属 于 母 公
                (2 )                                       11,574         14,235            12,914           11,327
司股东的净利润 (百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49           2.61              2.47             2.4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49           2.61              2.47             2.46
                                 ( 3) (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90           14.35             15.67            18.4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百
                                                         (86,614)        170,846            60,143          106,041
万元)
现金分红(百万元,含税)                                         -      3,002.23                    -      1,128.96
注:(1)按照中国银监会发 布的《资本管理办 法》及其相关规 定计算;
    (2)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 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 经常性损
         益(2008 )》要求计算;
    (3)2017 年 1-9 月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为年化数据;
    (4)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 产收益率
         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0 年 修订)要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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