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2017-12-2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
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
调整 2017 年度部分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关于给予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
司关联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给予上海华力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关联授信
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调整 2017 年度部分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有利于
公司业务开展;公司分别向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和上海华力集成电路制造有限
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24.72 亿元、20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
商业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前述关联交易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
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同意将《关于调整 2017 年度部分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关于给
予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给予上海华力集成电路
制造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万建华、管涛、孙铮、徐建新、龚方雄、沈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