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7-12-2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调整 2017
年度部分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以及公司与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
辉光电”)、上海华力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集成电路”)的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调整 2017 年度部分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与关联方实际业务需求相
匹配,有利于公司业务正常开展;公司分别向和辉光电和华力集成电路提供不超
过等值人民币 24.72 亿元、20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授信
业务,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前述关联交易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调整 2017 年度部分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以及分别向和辉光电和华
力集成电路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24.72 亿元、20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前述关联交易均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万建华、管涛、孙铮、徐建新、龚方雄、沈国权
201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