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给予上海众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联授 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给予上海众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 502 万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 易事项属于商业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 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同意将《关于给予上海众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的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建华、管涛、孙铮、徐建新、龚方雄、沈国权 1